按照药品管理法规定,药品包装必须按照规定印有或者贴有标签并附有说明书,标签或者说明书上必须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成分、规格、生产企业、批准文号、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需要强调的是,该法中对药品不良反应的要求是“必须注明”。 但是,2001年6月22日,药品监管部门发布了一个《关于下发“药品说明书规范细则(暂行)”的通知》,通知中把药品分为化学药品和中药,对两者说明书的要求分别作了规定。在中药说明书规范细则(暂行)中规定,中药说明书格式中所列的药理作用、不良反应、禁忌症、注意事项的内容,可按药品实际情况客观、科学地书写;若其中有些项目缺乏可靠的试验数据,则可以不写,说明书中不再保留该项标题。 至此,中药说明书中可以不写不良反应的口子彻底被放开,中药厂家可以顺理成章地以缺乏可靠的试验数据为由省去“不良反应”一项。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律师认为,“6•22通知”就是许多中药厂家不注明“不良反应”的法律依据。 事情也一度有好转的机会。去年1月28日,有关部门又发布了《关于做好统一换发药品批准文号工作的补充通知》,对药品说明书规范细则等规章中的内容与修订的药品管理法中有关内容表述不一致的地方进行了规范说明,如包装、标签和说明书中的“生产批号”修改为“产品批号”,“禁忌症”修改为“禁忌”等。但遗憾的是,这一通知中没有对不良反应标注应该按照药品管理法进行规范的说明。 面对这种法律严、规章宽的现实,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策法规司一位工作人员说,严格地说,“6•22通知”应该服从药品管理法的相关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还取决于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对法规的理解。 对此有关人士发出了这样的质疑:法大还是规章大?法律难道就拗不过部门规章的大腿? 记者近日了解到,这种情况正在向积极的方向改变。今年7月3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了《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要求药品说明书中必须包括不良反应,中药说明书应实事求是地详细列出应用该药品时可能发生的不良反应,按不良反应的严重程度、发生的频率或症状系统性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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