咳喘康治疗慢性支气管哮喘的临床研究
湖北中医杂志 1999年第6期第21卷 临床研究与报道
作者:尹述平
单位:汉川市刘隔医院(432300)
关键词:支气管炎;哮喘;中医药疗法;咳喘康;临床应用
1 临床资料
本研究入选病人,参照国家卫生部1993年制定颁发的《中药新药临床研究指导原则》中关于慢性支气管哮喘的诊断标准为原则,按就诊顺序分组,奇数入治疗组,偶数入对照组。
治疗组539例,男300例,女239例;年龄最小者3岁,最大者82岁;病史少于10年者102例,10年以上者437例;病情属重度者88例,中度者353例,轻度者98例。对照组539例中,男308例,女231例;年龄最小者3岁,最大者83岁;病史少于10年者97例,10年以上者442例;病情属重度者93例,中度者352例,轻度者94例。两组临床资料无明显差异,具有可比性。
2 治疗方法
2.1 治疗组
药用咳喘康:黄芪、黄精、西洋参、防风、杏仁、陈皮、大黄、葶苈子、桑白皮、紫菀、款冬花、瓜蒌仁、白术、附片、桂枝、干姜、肉桂、茯苓、木通、泽泻、麻黄、柴胡、黄芩、黄连各1份,朱砂1/8份。将上药混合,砂锅中焙炒至焦黄,碾末备用。功能:补肺健脾、温肾助阳、利水化痰、止咳平喘。服法:成人每次口服药末3g,每日早晚各1次,儿童酌减。
2.2 对照组
选用氨茶碱按临床常规用药。
两组在治疗中除必须使用抗生素外,均不再用其它止咳、化痰、平喘药。
3 疗效判定标准
参照卫生部1993年制定颁发的《中药新药临床研究指导原则》中慢性支气管炎、哮喘的标准。
3.1 支气管急性发作期和哮喘近期疗效判断标准
临床控制:支气管炎咳、痰、喘及肺部哮鸣音恢复到发病以前水平;哮喘者喘息症状及肺部哮鸣音消失或不足轻度者。
显效:支气管炎咳、痰、喘及肺部哮鸣音显著减轻,但未恢复到急性发作前水平;哮喘者喘息症状及肺部哮鸣音明显好转。
有效:咳、痰、喘息症状及肺部哮鸣音有所好转。
无效:咳、痰、喘息症状及肺部哮鸣无好转或加重。
3.2 支气管炎慢性迁延期及哮喘远期疗效判断标准
临床治愈:支气管炎、咳、痰、喘、哮鸣音4项中有3项临床控制,哮喘者不需任何平喘药物,保持无症状1年以上者(统计时列入临床控制项)。
显效:支气管炎咳、痰、喘、哮鸣音4项中有2项以上显效,其它有效;哮喘者偶用平喘药即可缓解。
有效:支气管炎4项主症中有1项显效,其它有效;哮喘者喘息症状有所减轻,但时常仍需药物治疗者,或缓解期延长,发作次数减少,发作时间缩短者。
无效:症状无改善。
4 治疗结果
通过临床观察,治疗组总有效率达到95.5%,对照组为91.80%。两组治疗前后病情程度改善参见附表。
5 典型病例
傅某,男,65岁,初诊时间1993年11月25日。患者诉咳嗽、喘息不得安卧月余,近日加重。虽经治疗,效果不显,遂来我院
附表 两组治疗前后病情程度改善比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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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咳 |
|
痰 |
|
喘 |
轻 |
中 |
重 |
轻 |
中 |
重 |
轻 |
中 |
重 |
治疗组 |
治前 |
133 |
184 |
144 |
|
127 |
116 |
148 |
|
97 |
94 |
153 |
治后 |
12 |
4 |
2 |
|
2 |
2 |
1 |
|
11 |
10 |
0 |
对照组 |
治前 |
132 |
174 |
148 |
|
127 |
138 |
154 |
|
94 |
96 |
147 |
治后 |
33 |
8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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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4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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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14 |
11 |
就诊。自诉患本病47年,每次发病均需输液并配合其他治疗哮喘的药物才得以缓解。本次发病主要表现为咳喘、喉中痰鸣,胸闷气促不能平卧。西医诊断为支气管哮喘。听诊:满肺哮鸣音。即咳喘康治疗20天。1993年12月15日复诊,咳喘等症基本控制,能卧入眠,食欲增多,并较以前能抗寒。继用咳喘康治疗40天,跟踪调查,至今未再发病。
6 讨论
中医认为:本病的主要发病机理是肺不能散布津液,脾不能运输精微,肾不能蒸化水液,以致津液积聚为痰,伏藏于肺,遇气候突变、饮食不当、情志失调、劳累体倦等诱因即发病。因此笔者认为祛邪扶正、祛痰补肺是治疗本病的大法。
咳喘康方中用桑白皮、黄芩、款冬花、紫菀等药止咳、化痰平喘,朱砂降逆气、镇咳、平喘,“病痰饮者,当以温药和之”(《金匮*痰饮咳嗽病篇》)。故选用干姜、桂枝等药物温阳化痰;痰居于肺、属上焦,但其为重浊壅实之邪,可“散而下之”,故选用猪苓、泽泻、茯苓泻之于前,葶苈子、大枣、生大黄泻于后,使痰从前后二阴消解。素体虚弱、肺脾肾阳气不足,是生痰和诱发本病的根本原因,因此防止水湿再聚生痰的重要方法是培补根本,选药白术、肉桂、黄芪、附片等。临床实践表明,咳喘康对本病各证型均有不同程度的效果,其总有效率与氨茶碱无明显差异,但临床控制及显效率明显优于氨茶碱,且无氨茶碱等药物的毒副作用,临床易被患者接受。
(收稿日期:1998-1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