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染病人及疑似病人工作范围受限定
新华网北京4月26日电(记者邱红杰)传染病患者、或者带有传染病迹象的病人,其工作范围在我国依法受到限定。我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治愈或者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据专家介绍,为了防止传染病的蔓延,保证健康人群免受其害,作出适当的限定是非常必要的。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患有鼠疫、霍乱、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细菌性和阿米巴痢疾、伤寒和副伤寒、炭疽、斑疹伤寒、麻疹、百日咳、白喉、脊髓灰质炎、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猩红热、流行性出血热、登革热、淋病、梅毒、肺结核、麻风病、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等传染病的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予以必要的隔离治疗,直至医疗保健机构证明其不具有传染性时,方可恢复工作。另外,从事饮水、饮食、整容、保育等易使传染病扩散工作的从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招用流动人员200人以上的用工单位,应当向当地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卫生防疫机构报告,并按照要求采取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卫生措施。
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规定,我国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不当的做法可以给以处罚。对于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罚款。对因此引起鼠疫、霍乱等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按照刑法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完)
2003.0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