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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考虑制订血吸虫防治条例,防治工作将法制化

四川考虑制订血吸虫防治条例,防治工作将法制化

2004.09.22

  今后,对晚期血吸虫病的患者,政府将安排专项资金治疗——这是昨(21)日提请省十届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四川省血吸虫病防治条例(草案)》规定的。草案明确规定,流行区县级以上民政府应当将血吸虫病防治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应当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对晚期血吸虫病治疗。

  省卫生厅厅长谢明道透露,我省现有62个血吸虫病流行县(市、区),截止到2003年底,有血吸虫病76888,其中晚期血吸虫病1509

  1999年2月7日,省政府颁布实施《四川省血吸虫病防治管理办法》,使血吸虫病防治工作走上法制化轨道。《四川省血吸虫病防治条例》起草小组于2003年7月成立。2004年9月13日,省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审议并通过该条例草案。

  草案规定,流行区县级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每年应当组织开展钉螺状况调查,确定钉螺环境和易感染环境的范围,报县级民政府公布。当疫情发生时,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进行钉螺状况调查,并报政府公布。在有钉螺地区兴建大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中华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卫生学调查与评估。

  公布血吸虫病疫区具体范围也被写进草案。据介绍,血吸虫病是一种极易传播的疾病,现在部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血吸虫病防治认识不够,担心公布疫区的具体范围会损害疫区形象,给疫区带来负面影响。因此只在一定时期内进行原则公布,不明确疫区的行政区域范围。为此,草案第22条第2款明确规定,血吸虫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民政府可以按照《中华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确定血吸虫病疫区,并以乡(镇)为单位向社会公布,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同时,草案第32条第2款还规定,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隐瞒、缓报、谎报血吸虫病真实情况的,将对直接负责和直接责任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川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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