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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鉴定与医学鉴定有哪些区别?

法医鉴定与医学鉴定有哪些区别?

  郭振清先生:

  你好,在一起因消费而引起的伤害案件中,我的一个亲戚被经营者打伤,我们准备到法院通过诉讼解决纠纷。但在进行伤情鉴定时,有主张做法医鉴定,有主张做医学鉴定。请问郭先生什么是法医鉴定,什么是医学鉴定,二者有什么区别?

  消费者康奇伟

  康先生:

  你好,这不仅是你个关心的问题,而且,很多对这一问题也比较困惑,现解答如下:

  法医学鉴定是应用医学、生物学、化学和其它自然学科以理论和技术解决法律上有关问题的一门科学,为侦查、起诉和审判案件提供资料和证据,研究和解决司法实践工作中能碰到的一切非正常死亡。

  法医临床学的任务是通过对身损伤的检查,再结合现场勘查、案件调查、询问笔录等多方面材料,来判断其损伤程度、伤残等级、临床诊断、损伤性质(自伤、他伤、意外伤等)、致伤物推断或认定等,为刑事身伤害案件的侦查、批捕、起诉、审判提供科学依据。在医疗时间终结后,确定伤者的残疾程度、劳动能力丧失程度、生活依赖程度、审核医疗费用、损伤与疾病的因果关系等,为民事案件的伤害赔偿提供科学证据。

  医学鉴定是一个新的名词概念,按一般理解,就是运用医学上的理论、医学科学技术、医疗设备仪器等,对伤害案件或某一专门性问题进行检查、化验、诊断等技术手段,最后作出科学正确的诊断结论。

  《刑事诉讼法》第120条第二款规定:“对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这里所指定的医学鉴定,就是指当体受伤后,运用临床仪器检查、医疗诊断技术对被鉴定的身体、组织器官的功能作出科学公证的评价、客观正确的诊断。

  最高民法院、最高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六机关于1998年1月19日联合发布了《关于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第18条指出:“刑事诉讼法第120条第二款规定:对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对省级民政府指定的医院作出的鉴定结论,经质证后,认为有疑问,不能作为定案根据的,可以另行聘请省级民政府指定的其它医院进行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不能另行聘请其它鉴定机构进行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需要说明的一点是,法医鉴定和医学鉴定都不要以自己的专业专长而自居,不能把鉴定中的难题推给对方,更不能刁难对方。而且要相互配合,共同为法律负责、为案件的双方当事负责。

(全国城市保护消费者权益十佳志愿者 郭振清)

市场报

2000.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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