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猝死还是医疗事故?
文:陈新山
“无疾而终”为何故
刚过而立之年的王大刚,以前是个农民,现在把家里的田承包给别人,自己到县城里做起了农副产品买卖,收入不菲。这些日子又有妻子和小舅帮忙,自己清闲了许多。
这天下午,身体一直很好的王大刚觉得咽喉有些疼痛,便到县城中心医院看病。医生经过检查,给予庆大霉素输液。治疗结束后,王大刚乘公共汽车回家。车还没到家,他突然觉得头痛、头晕,并开始呕吐。司机见状连忙将车开回县城中心医院,可到医院时王大刚已无气息。
没多久,王大刚的妻子和小舅赶到了医院。两人悲愤交加,不由分说径直奔向医务科找到了负责人张医生。咽喉疼痛去看病,怎么也不至于丢了性命!肯定是输液有问题,医院应该负全部责任,必须作出赔偿。面对王大刚家属的咄咄逼人之辞,张医生也觉得王大刚死得有些蹊跷。
就在张医生解释之时,又来了另一患者的三位家属,脸上分明都还挂着泪水。没等张医生开口说话,一位母亲模样的妇女就哭哭啼啼地说了起来。原来,她的女儿李苹今天凌晨3点30分到医院待产,4时45分生下一男婴。家人还沉浸在欢言之中时,6时50分李苹突然出现阴道大量出血,同时伴有呼吸急促,经抢救无效,于8时20分死亡。家属怀疑是医生在接生时处理不当,因此要讨个说法。
张医生仔细了解了这两位患者的情况后,觉得他们的死非同寻常,便一边安慰家属,一边马上联系有关法医部门,对死因进行鉴定。
猝死令人无奈
一个月后,法医作出了鉴定结果:王大刚和李苹的死因均为猝死,不属于医疗事故,医院没有任何责任。
听到这样的鉴定结论,王大刚和李苹的家属自然无法理解,又一起找到张医生,提出了疑问。张医生立即请来了负责鉴定的梁法医。梁法医首先对死者的家属表示深切的同情,但同时对鉴定结论表示无奈——王大刚和李苹的确为猝死。经过梁法医的细心解释,双方家属终于知道了原委。
王大刚平日虽然身体很好,其实他体内有一颗致命的“定时炸弹”:在其升主动脉上有一个主动脉夹层动脉瘤。此动脉瘤并非肿瘤,却比肿瘤还凶险,它使得主动脉处在随时可能“爆裂”的危险之中。王大刚在医院输液以后,并无异样,但在回家的汽车上,主动脉夹层动脉瘤突然破裂、出血,心包积血650毫升,导致急性心包填塞而死。
李苹则死于分娩过程中一种难以避免的并发症——肺羊水栓塞症。产妇分娩时由于羊水中的一些细小物质(如胎脂、胎粪、胎液等)进入血管,随血液流至肺部,引起肺大面积毛细血管堵塞,最终危及生命。肺羊水栓塞是产妇发生猝死的常见原因之一。按目前的医疗水平难以预防,一旦发生,进展很快,抢救成功率小,死亡率极高。
对于此类猝死患者,医生回天乏术,只能表示同情和遗憾。听了梁法医的解释后,家属们终于明白了猝死与医疗事故是有区别的。
猝死非医疗事故
目前,我国医疗纠纷不断增多,索赔不时可见。但是,在就医过程中及其后发生的死亡就一定是医疗事故吗?未必。猝死就是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实例之一。那什么是猝死,为什么说饫不是医疗事故呢?
法医学上的猝死,是指貌似健康的人,因体内潜在的疾病或功能障碍而发生突然意外的死亡,从症状发作至死亡时间在24小时内。其中部分患者在猝死前可有诱因,如劳累、爬山等体力活动,或者紧张、激动等情绪变化。有的患者在生前可有不同程度的症状体征,如冠心病猝死者生前可有胸痛、胸闷,高血压病患者发生脑溢血死亡之前可有头痛、头晕。但也可无明显诱因而发生猝死。正是由于这些无明显诱因和症状的患者发生急速意外死亡,使家属难以理解和接受。
猝死若是发生在就医过程中或其后短期内,很容易引起医疗纠纷。若发生在诊治过程中,更易引起家属的怀疑。医院将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判断:如果按照医疗常规采取了诊断和治疗措施,医生不负任何责任:若有不妥当的医疗行为,则应分析其与死亡关系的大小而承担相应的责任。但这与那些因不负责任造成死亡的医疗事故有本质上的区别,前者是因病而死,只是有医疗技术缺陷,故应负的责任很少;而后者是医疗责任事故,应负主要或完全责任。
摘自《大众医学》
伽玛医生
2001.0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