错诊、误诊就是医疗事故
记者:廖仲毛
据《人民日报》报道,福建省南平市人民法院最近对一起致患者死亡的医疗错诊、误诊事故作出终审判决,要求浦城医院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死者徐绍朔家属七万多元。起因是该医院没有进行进一步的检查,便将身体不适的患者徐某当做上钩端螺旋体病治疗,使用了大量的肾上腺素,使患者口鼻流血死亡。这样一起非常明显的错诊、误诊事故,当地的县、市两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竟作出了“不属于医疗事故”和“无法认定医疗事故”的结论。患者家属只好向省消协投诉。省消协支持他们向当地的法院起诉,才得到公正的判决。
无独有偶,据《检察日报》报道,青海省有关部门最近也首次邀请省检察、公安部门的法医、医学专家和法律工作者,对一起长达四年的医疗纠纷进行了司法鉴定。当事人已拿着这鉴定向法院起诉。而这起案子之所以一拖就是四年,也是由于当地的医疗鉴定委员会将有明显错诊的医疗事件鉴定为“不构成医疗事故”。
像上述这种医疗事故还有很多,胳膊肘往里拐的“医疗鉴定委员会”也比比皆是。不久前,中国消费者协会向有关媒体提供了以下数据:1996年,该协会收到医疗投诉每月只有2.64件,而到了1999年,每月上升到22.25件,三年间,增长了近十倍。这些医疗投诉带有明显的特征,鉴定难、申诉难。该协会将投诉材料转给投诉人当地医疗卫生部门后,只有六分之一得到处理,大部分没有答复。
为此,中国消费者协会呼吁,应加快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变更现行的医疗鉴定形式,建立鉴定人制度。而当务之急,笔者认为,卫生部门应简化医疗事故的鉴定程序,防止地方性的医疗鉴定组织,利用技术上的信息不对称,欺骗患者或家属。只要存在明显的错诊、误诊,就应当定为医疗事故,责成医院方面对患者或家属赔偿相应的损失。然后再根据错诊的原因分析医护人员的责任。如不明确这一点,再明显的医疗事故也没有人敢定性。
同时,必须尽快就医疗事故的鉴定进行立法,使每一个参与医疗事故鉴定者都受到法律的约束。鉴定人员只允许对法律负责,谁对同行留情面,谁就犯了循私枉法罪。检察机关就可以提出复议,并追究枉法者的法律责任。鉴定过程要请公证员,通过媒体进行现场直播。
同时,这件事还提醒我们,在医疗鉴定委员会不能实事求是,秉公鉴定时,患者及其家属必须学会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及家人的合法权益。就目前来说,既然福建和青海开了一个好头,今后,只要患者或家属投诉,全国各地的消协、法院都可以以此为先例,受理类似的案件。
摘自《科技日报》
伽玛医生
2001.0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