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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今起规范医患双方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今起规范医患双方

  时值《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施的第一天,本市医务界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希望今天是一个好的开端,因为“医患关系”终将步入一个有法可依、依法办事的良性轨道。

  面对每天有四五千号门急诊病、一千多号住院病的大医院,华山医院院长张元芳教授认为,解除患者的病痛和威胁生命的隐患是医患双方一致的目的,安静而舒适的就医环境则是医患双方的共同需求。《条例》的出台表明,再大的医患矛盾和纠纷完全可以通过协商或法律途径来解决,而动辄冲砸医院、打骂医务员的恶性事件则将得到遏制。

  一段时间以来,社会上有一种说法叫做“大闹得大钱,小闹得小钱,不闹不得钱”,有许多医务工作者担心医疗活动中的风险和责任太重,压力太大。黄浦区卫生局局长许祖华说,《条例》体现了社会民主法制建设的进步,在处理医患关系上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即医患双方在事故处理的过程中地位平等,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如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病可以要求复印一部分体现病客观病情表示的病历,而病历中医生主观的那一部分则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及启用,以留作技术鉴定专家判断用。《条例》同时规定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未依照规定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应当承担责任;而患者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也有责任为自己的主张举证。医务员的当务之急是认清形势,转变观念,以为本,做好服务。

  休息日还在为疑难手术做方案准备的中山医院肝外科主任樊嘉教授觉得,《条例》扩大了医疗事故的内涵,取消了“技术事故”和“责任事故”以及“事故”和“差错”的区分,这在客观上就进一步要求我们的医疗行为务求专业规范和谨慎细致。当然医疗技术总要有创新和发展,临床上会出现以往的操作规范所没有的方法或措施,医务员就要避免“单方面”行事,而应将遇到的新情况以及医生的想法向病家做一个透明的、彻底的解释。只要我们按章行医,又做好“告知”工作,《条例》就是促进医学科学发展的法律保障。

2002.09.01

新民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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