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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术公证引出三大疑问

手术公证引出三大疑问

  近日有媒体披露,手术公证已悄然在京城出现,北京首例经过公证的手术获得了圆满成功。

  疑问一:公证对谁更有利

  病得到救治的机会,医生免除了后顾之忧,手术公证似乎于医患双方都有益处。但是公证员说,他们不愿意受理这样的公证:“公证书应体现双方的权利义务,但是这份公证书却没有体现出医院应该承担哪些责任。”

  《健康咨询报》的一位业内资深记者直言:做手术前先要公证“手术风险”,就好像是在医院救死扶伤的主要职能之上加了一些附加的条件。她认为,尤其是对于一些急危病,这是一种责任的转嫁或推脱,是有违《医师法》的。另一记者则认为,任何职业都有风险或者麻烦,医生也应具有承担风险和面对困难的心理素质与责任,这是医生的职业道德。怕出事就不进行有难度的手术,这是对健康权的侵害。

  疑问二:公证是否应推广

  从2000年国内第一份手术公证书的签订至今,手术公证已在很多城市出现,北京相对出现得晚些,但是这个首例是否意味着公证已被越来越多的接受,应该推广呢?

  外地已有医院尝试普及,成都某医院就规定,危重病手术前先签协议。但是不少北京的医院却持否定态度。北京市第六医院一位院领导的意见是:首先,如果每一个手术之前都要公证,会给医院和有关部门造成很大的麻烦;其次,公证不能阻挡医疗纠纷的出现,也不能阻挡患者及家属的起诉,公证实效并不大。北大医院一位医生则认为,其实手术通知单就已说明了手术风险,重复公证意义不大。

  “手术前先要花时间公证,这可能会延误最佳手术时机,对患者不利。”记者在医院随机采访了一些病,大多数认为手术公证对医生有利,表示不会主动要求公证。

  北京一些公证处也表示,手术公证尚需法律论证,他们不会把它当作日常公证项目。

  疑问三:公证能减少医患纠纷吗

  “患者及其家属主动承担一切后果及责任”,这是手术公证中最常见的条款。公证真能减少医患纠纷吗?

  “公证并不影响患者日后行使诉讼权利。”龙华律师事务所安律师说,手术前公证其实没有实际作用,因为公证既不能限制患者日后行使诉讼权利,也不能使医生免除被追究医疗事故责任。而且,他还认为,如果医院要求凡是病危的或是重大的手术都必须要公证,那么实际上它是利用患者急于手术之机迫其签约,所签条款没有法律意义。(记者王小星)

北京晨报

2002.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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