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术公证”不是进步是无奈
医师是高强度的脑力劳动和高风险的职业,对医师而言,高强度劳动并不可怕,可怕的是当医师陷入医疗纠纷中其人身安全得不到保障的高风险。由于缺乏立法,医师承担了风险,但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护,提出“手术公证”显然出于无奈;患者如果不接受“手术公证”,就失去了治愈疾病的机会,而唯有同意,显然这同样是出于无奈,而不是进步。
“手术公证”其实质是医师把应承担的风险转移给了患者。如果疾病治愈,皆大欢喜;一旦出现问题,医师可以不必承担责任,患者只能自认倒霉。如果这样,医疗质量如何保证?又怎样对医疗质量进行监督?我国至今尚无医疗质量监督机构,“手术公证”后的医疗行为缺少医疗质量的监督,这对患者不利。
医患关系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本来是服务者应承担的风险,如今却要让被服务者来承担,这是说不过去的。打个不恰当的比喻,如果民航公司对乘客讲,客机有百万分之一的失事率,如果失事公司不负赔偿责任,若旅客坚持要乘飞机,则需与航空公司签订“乘机公证”,一旦发生空难后果由旅客自负,这不是笑话吗?可是“手术公证”却这样做了。
医患双方的权益和义务应由立法来保护,希望早日出台医患纠纷处理办法,也希望尽早建立“医疗质量监督机构”,这样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才能依法得到保护,才能有利于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
华人医疗网
2002.0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