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七大热点
医疗事故内涵扩大医务人员责任加大
【金陵晚报报道】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昨天表示,《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扩大了现行办法中关于医疗事故的内涵。新条例中,将医疗事故明确定义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的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明确医疗事故的过错原则,并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将医疗事故分为四级,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为一级医疗事故,其他三级医疗事故分别为造成患者中度、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一般功能障碍,或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条例取消了技术事故和责任事故的划分。
新条例中规定,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情节严重,将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吊销执业许可证。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受到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鉴定将设置专家回避制度
为保证鉴定工作的科学、客观、公正,条例设置了专家鉴定组成员的回避制度。
条例规定,专家鉴定组成员如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即:是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与医疗事故争议有利害关系的;与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当事人也可以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其回避。
非法行医造成损害不属医疗事故
医疗条例明确了以往极易引起争端的一条:非法行医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不属于医疗事故,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赔偿,由受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其他不属于医疗事故的还有: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患者有权复印病历
条例规定:患者有权复印及复制病历等资料,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印的过程应当有患者在场。
是否提供病历一直是医患双方争执的原因之一。以往,为了争夺病历以备在之后的法律诉讼中处于主动,有些患者甚至采用了藏匿的手法保存病历。现在,新条例规定,不仅涂改病历等行为被严厉禁止,而且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为患者提供复印病历资料服务。
法医将参加医疗事故鉴定
条例中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除医学专家外,还要抽取法医参加鉴定。
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专家,由医患双方在医学会主持下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组成鉴定组。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需要,从本行政区域外地区的专家库中抽取专家。专家鉴定组要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作出鉴定结论。
新条例确定医疗事故赔偿
条例规定发生医疗事故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双方协商、申请行政调解或者提出民事诉讼三种方式解决。此外,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精神,对确定医疗事故民事赔偿具体数额时应当考虑的因素、赔偿项目、标准和计算方法作了规定。具体的赔偿数额由各地依照条例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事故鉴定将改由医学会主持
2002.0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