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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有权复印病历?首部病历管理规定予以明确

谁有权复印病历?首部病历管理规定予以明确

  【金陵晚报报道】日前,与9月1日开始执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相配套的《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终于浮出水面,它对新条例中患者一方最有利、最关注的“患者有权复印病历及相关资料”作出了详细的规定。记者昨日就此采访了市卫生局有关士。

  据了解,病历资料是日后医疗事故鉴定的重要角色,以往病历都由医方填写、封存,患者在医疗纠纷处于下风时往往会产生不信任、猜疑。几个月前,当新条例谈及这一内容时,引来一片叫好声,但具体操作过程中的种种问题,包括什么可以提出申请却含混不清,没有细谈。

  这次的规定共二十三条条款,对病历的管理首次专门立法。规定中,医疗机构应当受理下列员和机构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患者本或其代理、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保险机构,医疗机构受理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申请后,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予以提供。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员应当在患者或者其代理在场的情况下封存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等。

  据南京市卫生局医政处负责介绍,这个规定是与新条例配套的6个文件之一,“病历”一节是关键的一个部分,因此他们也一直等待这一规定的出台。有关士认为,在医疗事故鉴定中采取的是“举证倒置”,一直由医院负责填写、存档的病历是否会使患者处于下风?而今后,复印病历可使医患双方在此找到平衡点。本报记者潘钟

(编辑 晓华)

2002.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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