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有权复印病历?首部病历管理规定予以明确
【金陵晚报报道】日前,与9月1日开始执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相配套的《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终于浮出水面,它对新条例中患者一方最有利、最关注的“患者有权复印病历及相关资料”作出了详细的规定。记者昨日就此采访了市卫生局有关人士。
据了解,病历资料是日后医疗事故鉴定的重要角色,以往病历都由医方填写、封存,患者在医疗纠纷处于下风时往往会产生不信任、猜疑。几个月前,当新条例谈及这一内容时,引来一片叫好声,但具体操作过程中的种种问题,包括什么人可以提出申请却含混不清,没有细谈。
这次的规定共二十三条条款,对病历的管理首次专门立法。规定中,医疗机构应当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保险机构,医疗机构受理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申请后,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予以提供。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应当在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在场的情况下封存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等。
据南京市卫生局医政处负责人介绍,这个规定是与新条例配套的6个文件之一,“病历”一节是关键的一个部分,因此他们也一直等待这一规定的出台。有关人士认为,在医疗事故鉴定中采取的是“举证倒置”,一直由医院负责填写、存档的病历是否会使患者处于下风?而今后,复印病历可使医患双方在此找到平衡点。本报记者潘钟
(编辑 晓华)
2002.08.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