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历管理——医患纠纷难解之结?
近日,在南京市脑科医院发生了一起医疗纠纷:病人的家属怀疑医院给患者做的手术有问题,导致其病情加重,而医院坚持治疗是正确的。尽管这起事件至今未有明确的定论,但关于病历的管理问题却引起了很大的争议。病人的家属认为医院不给病人及其家属看病历,病人对医生的治疗一旦产生疑虑也无计可施。特别是在医疗纠纷中,医院在暗处,病人在明处,双方不平等。
那么,病历究竟该归谁管呢?对此,医患双方各执一词。
医院认为,病历是带有档案性质的文书,具有法律效应,而且非常专业,如果交给病人,除了可能发生涂改外,病人在缺乏医学专业知识的情况下,随意对病历记录和自身病情产生疑虑或随意求医,都可能产生负面作用。并非病历掌握在病人手里,患者就有知情权了,患者的知情权应体现在病人或家属知道患者得的是什么病,医生在进行每一步治疗时,也应对病人和家属事先交待清楚。
然而患者却对这种做法表示质疑。有人认为,这种做法的确损害了自己的知情权和监督权。病人既然向医院交纳了医疗费用,就有权利知道自己的病情,获取关于病情的记录。另外,这种关系健康性命的“特殊消费”,病人应有权监督医疗诊断的正确与否。而医院提出的种种理由是站不住脚的。比如说怕涂改,可以提供复印件;病人看了病历产生疑虑,医院应有责任解释,而且事实情况是往往病人看不到病历疑虑更大;再者,又怎能保证医院不改病历呢?
江苏金长城律师事务所的钱菊华律师认为,国家现行的病历制度是争议的根源。按照规定,医院只能对门诊病人给予病历,对住院病人,医生则根据实际情况和病人及家属的要求,介绍病情,但病人及家属不得随意翻阅、复印病历。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时,只有“受托的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和受诉的法院、检察院,需要查阅原件时,持介绍信,经医院院长签字,就地调阅。病人所在单位、病人、家属、事故当事人及其家属不予调阅”。然而,现行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还是1987年颁布的,显然已不再适应现时的发展趋势了。新的《医疗事故管理办法》五年前就开始修订,至今依然没有通过,原因之一就是关于病历是否应该公开意见分歧很大。
南京某家大医院的一位负责人对此表示了他自己的看法,对于一些病情特殊的患者,例如精神病人,出于保护病人名誉,病历应该严格保密。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也为了良好的医患关系的形成,将来病历应该向病人公开。
其实,病历公开对医院也未必是件坏事。透明的管理可以使患者更加信任医院和医生,从而建立一种更人性化的医患关系,而且也有助于激发医生的责任心和提高医疗技术水平,有利于医疗纠纷的处理。如果医院建立严格的病历借阅制度,严防病历丢失;配备复印设备,对病人提供有偿病历复印服务;对于涉及医疗纠纷的病历,医院封存后交由上级行政主管保管,不放在本医院保管,病历纠纷是否会少些呢?
本报见习记者 蒋丽娜 记者 石小建
江南时报
2001.0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