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妇儿医院感染索赔案一审判决
由深圳市妇儿医院院内感染事件引起的首宗赔偿纠纷案昨日获法院一审判决,第一被告深圳妇儿医院须向原告李女士赔偿医疗费、误工费和精神损失费等合计人民币128422.38元,第二被告深圳市惠泽医疗用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则不需承担民事责任。
1998年4月至5月间,深圳妇儿医院发生手术感染事件,46名未能与妇儿医院达成赔偿协议的受害者先后向法院提起诉讼,深圳福田区法院于今年4月25日开庭审理首宗损害赔偿纠纷案。该案原告、现年32岁的李女士在诉讼请求中,要求法院判令妇儿医院和生产消毒液的深圳市惠泽医疗用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赔偿经济损失、治疗补偿和精神损失费等各项费用合计303万余元。
福田区法院经审理认定,李女士术后感染的直接原因是妇儿医院将惠泽公司生产的消毒剂进行错误配制,用于手术器械的消毒时未能有效灭菌。李女士受感染与惠泽公司未在产品标签上标明浓度无因果关系。法院据此驳回了李女士对惠泽公司的诉讼请求,认定妇儿医院应对李女士受感染后造成的损失承担民事责任。
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李女士及妇儿医院的代理律师均对判决结果提出异议,表示将与当事人商量后再决定是否上诉。 (作者:李伟雄)
法制报
2000.0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