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中过失与结果的关系
案情
病员男,28岁,1992年12月2日5时因交通肇事,以创伤性失血性休克、左下肢严重剥离伤、左股骨多段开放性粉碎性骨折、左股静脉栓塞、左大腿大面积皮肤撕裂伤入某院。
入院后进行抗休克治疗,急验血型AB型,因当时医院没有AB型血,去血站取血又来不及,为维持病员的生命故给O型代血浆600ml。10时病员入手术室硬外麻醉下行左大腿上段堆截肢术。术中输入AB型血800ml,无不良反应,手术顺利,术后给予抗生素消炎,局部换药,对症治疗,病员一般状态良好。根据病情医生于12月8日输AB型血200ml。当输入80ml时出现输血反应:寒战,高热,立即中断输血给予非那根50mg肌注,安痛定2ml肌注,症状缓解,闰员恢复正常,尿量正常。12月11日因病员贫血严重,又输AB型血200ml,当输入70ml左右时病员自述:身冷、怕见血,挡住血袋又输入100ml,病员出现肢冷,寒战,面色苍白,给予地塞米松5ml肌注,半小时症状好转,后血液全部输完。12月12日11时病员出现恶心,呕吐等症状,考虑为急性肾衰竭,急请内科会诊,抢救肾衰无效,决定转院治疗。大透析治疗中发现血型与化验血型不符为A型。
处理
病员经过透析治疗肾功能恢复正常。经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医疗差错。医患双方协商和解,由医院承担透析期间的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
评析
本案非常特殊,输异型血1080ml,而且肾功能在短时间内恢复正常又很彻底,最后结论是与病员先天性智力发育不全,存在某种特殊基因有关。因上述原因虽然病员被错定血型,输入大量的异型血而未发生意外,实属万幸。医疗事故构成的主观因素是过失,而过失责任是结果责任,即以过失行为有无危害结果来认定是否构成事故。本案中化验员将病员的血型错报告为AB型其行为严重,在抢救下没有给病员造成损害,根据《办法》的有关规定认定为医疗差错是正确的。而病员因被输错血而遭受不了必要的痛苦,医院应当给予相应的赔偿。这是一起因病员体质因原未导致医疗责任事故的医疗纠纷。
2002.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