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中的因果关系确定
案情
病员男,11岁,19995年2月28日18时许被人早踢伤左小腿,伤后经人介绍于21时入某个体中医正骨所就诊,诊断为胫排骨骨折,行手法复位,外敷膏药及夹板固定,口服中药活血散治疗,当日回家。
病人回家后,3月2日左脚开始起水泡。3月5日复诊,病人脚上水泡较多,肢体痛觉迟钝,松解夹板后痛觉恢复。医生将水泡水放出后重新夹板固定。13日再复诊,病人脚变黑,感觉消失。14日、15日到大医院就治,诊断为左胫腓骨中度骨折、左小骨坏死(干性),在全麻下行左下肢保留关节截肢术。
处理
病人被踢伤致胫腓骨骨折而导致严重并发症,筋膜间膈综合症,致下肢坏死,是最终造成左膝下截肢,切口迟延的后果。正骨医生初期处理原则无问题,但由于在治并发症上有不足之处,延误并发症的诊治,未能及时正确处理和转上级医院治疗,致使并发症恶化,给病人造成残废。
该事件被当地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认定为三级甲等医疗技术事故,经当地卫生局处理认定,病员全部医疗费3294.52元。其中药费150元、支付植皮医药费3000元、鉴定费300元、一次性补偿1000元。最后患者与个体医生协商由个体医生一次支付包括上述费用在内的12000元。
评析
医疗纠纷的处理通过协商、行政调解和诉讼解决。此纠纷中,首先由行政部门调解后,双方协商解决,并经过公证机关的公证,在解决医疗纠纷中不失为一种好的方法。
本案中致病员残废的责任由谁来承担呢?这应首先追究伤害人的责任,伤害人将病员踢伤,虽然没直接造成病员残废,但病员残废是由伤害人的行为引起的,所以伤害人不仅要承担踢伤病员的责任,还应承担造成病员致残的部分责任。病员致残的直接原因是医疗事故,因此对病员致残的主要责任应由事故责任者承担。
2002.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