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都卫生及法律界人士座谈争论医疗事故条例
《北京晚报》2002年4月19日讯:经过漫长等待和一次次修改后,酝酿了十年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本月14日终于出台,9月1日起实施。一石激起千层浪,几天来,医患双方都在思索,它到底改变了什么。昨天下午,卫生部官员、医院院长、法学教授、律师坐在一起,共同座谈这个关系到千千万万患者和医务人员的条例。有解释,有困惑,有顾虑,有争论,整整三个小时,话筒就没闲着。
变化一:医疗事故范围宽了
条例规定: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第四条 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翻出1987年国务院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其中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显然,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扩大了沿用十几年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中规定的医疗事故的范围。
中国卫生法学会会长孙隆椿认为,条例明确了医疗主体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同时明确了医疗事故的过错原则,无疑会让医院和医生感觉更大的压力。
中华医院管理学会自律维权部副主任郑雪倩在发言中,特意为条例将原来的三级医疗事故扩大为四级叫好。她认为这是一个重大的突破。过去,医生的过错必须要对患者造成死亡、残疾或器官组织损伤才算医疗事故,而此次条例明确,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也可以划入医疗事故,折射出法律对患者这一弱势群体的人文关怀。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系教授刘革新认为,条例将损害后果的外延扩大,使之与《民法通则》接轨,可操作性更强了。
变化二:患者可以复印病历
条例规定:
第十条 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第十六条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之所以酝酿十年,数十次易其稿,病历的归属权是其中争论的一大焦点。直到昨天的座谈会上,卫生界和法学界的代表仍在围绕患者是否可以复印病历争论不休。
人民医院副院长王吉善对患者可以复印病历深表忧虑。他认为,现在医务人员中有两种“自我保护”的做法已经开始冒头,一是医务人员为避免误诊,小病也做大检查,因为谁知道一个感冒病人会不会有癌症?二是,医务人员拒绝复杂和风险较大的手术。医务人员这种不给自己找麻烦的心理,最终伤害的是病人。
协和医院副院长李学旺则担心,为患者确诊前,医院里通常是多位医生共同对其病情进行分析讨论,有时会存在学术上的争论,经常会有好几种意见,这种病例讨论,会在病历中有所记录。今后如果患者得到了病历,会不会拿医生之间学术争论中的某些观点作为打官司的依据?他说,虽然条例要到今年9月才开始实施,但大夫们已经感受到了巨大压力,他们简直不知道写病历该如何落笔。
对此,法学界代表却持截然相反的观点。中华医院管理学会自律维权部副主任郑雪倩认为,患者可以复印的只是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客观病历,医生对于病例的讨论记录和会诊意见,患者还是看不到,只是在发生争议时需要封存,所以这一规定属于有限度地满足了患者的知情权。
卫生部法监司司长赵同刚和中华医院管理学会会长曹荣桂也认为,病人可以复印部分病历资料是病人知情权的一种体现,是一大进步。
变化三:医疗鉴定谁说了算
条例规定:
第二十四条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相关专业的专家,由医患双方在医学会主持下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二十五条 专家鉴定组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实行合议制。专家鉴定组人数为单数,涉及的主要学科的专家一般不得少于鉴定组成员的二分之一;涉及死因、伤残等级鉴定的,并应当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法医参加专家鉴定组。
医疗事故鉴定原来是由卫生行政部门主持,患者曾经形象地比喻说那是“老子给儿子做鉴定”。盼啊盼啊,好不容易《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出台了,结果主持鉴定的变成了医学会,虽说由政府机构变成了学术团体,但还是没离开医疗行业。于是,患者中有了“这是叔叔给侄子做鉴定”的新说法,认为换汤不换药。还有患者担心,同是业内人士,医疗事故鉴定专家组会不会由原来的“部门庇护”变成了“行业庇护”?
对此,卫生部有关人士给出了这样的解释——
医疗行业是一种高科技、高风险、高责任的职业,其专业性特别强。医生面对各种复杂的疾病,稍有不慎就很容易出现医疗事故;同样,要判定患者的治疗过程中是否发生了医疗事故,判定医疗事故的责任、等级及给患者造成的伤害程度等,仅靠业外人士的热情和知识,很难作出科学、客观的判断,担负这一责任的非医疗界人士莫属;
其次,参加医疗事故鉴定的必须是真正的专家,其专业水平必须在“肇事者”之上,才有可能对医疗事故的形成原因等进行排除和确认;
其三,参加鉴定的专家必须与临床保持“亲密接触”,了解本专业的最新技术,以助他们在鉴定中作出决断。如果没有临床诊治经验,长时间不与病人打交道,就会在医疗事故鉴定中无所适从。
来自卫生和法律界的代表一致认为,条例中涉及医疗事故鉴定的相关内容充分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他们对专家在鉴定过程中秉公办事、不徇私情非常有信心。
变化四:患者终于可获赔偿
条例规定:
第四十六条 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四十九条 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
(一)医疗事故等级;
(二)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三)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
第五十条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与现行办法相比,条例增加了整整一章的内容:医疗事故赔偿。而此前,医生出了医疗事故,患者所获的4000至6000元只是“补偿”。一字之差,对于患者来说,无论从心理上还是从实际金额上都差出了十万八千里。这意味着从今年9月1日起,他们在碰上医疗事故后,可以理直气壮地到医院、卫生行政部门或是法院索要包括精神损失在内的赔偿金。这对患者来说无疑是件好事。
但医务界对此则表示心中没底儿。协和医院副院长李学旺对条例未对赔偿金额给出最高限额表示担心,怕医院在巨额索赔之下不堪重负。天坛医院副院长赵继宗坦言,医院在改革中处境尴尬,一方面药品、医疗器械都需要用市场价购进,而向患者收取费用时却需要严格遵守物价部门的规定,不能完全市场化。他认为,如果病人花个千八百元看病,出了医疗事故张口就向医院索要数十万甚至上百万元的巨额赔偿金,对医院是不公平的。
赵院长话音未落,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系教授刘革新马上陈述她的观点:在法律上,任何一项赔偿都不以其投入为转移,只看造成的损害结果有多大。她认为,条例在赔偿数额中特别注明,患者的疾病在损害后果中也占有比重,也就是说赔偿数额的确定除了看事故后果,还要看患者的疾病参与度,这一条实际上对医院非常有利。也就是说,患者自身的疾病状况和医生的失职同样需要在事故中负责。
昨天的座谈会上,中华医院管理学会自律维权部郑雪倩副主任说到动情处,心直口快地来了一句:“真希望这个条例从明天开始就实施!”
她说出了许多患者的心声。
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一位院长还在牢骚满腹地抱怨:“这样一来,这医生还怎么当啊?”从中,我们可以感觉到,医务界的一些人士似乎对受法律保护和约束还不太习惯。
中国政法大学刘革新教授说得好,我们的医生太需要加强法律意识了。既然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已经出台,那么就快点转变观念,快点适应新需求吧。天坛医院这个周末已经改“双休”为“双学”了,全体医务人员共同学习《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协和医院也一直在规范医生的病历书写,甚至细到需要标明参考书的出处,最近还在外科病房率先试行了医生资格认证,“小”医生不能再做“大”手术。
那么其它医院呢,你们准备好了吗?
[相关报导]我国医师职务责任保险尚在试验阶段
新华社4月15日讯:记者从卫生部及有关专家处了解到,为医护人员提供职业风险保障的医师职务责任保险,在我国尚未全面实行,目前处于试验阶段。
据了解,一些保险公司已开始对这方面的商业保险运作进行了部分试点。但由于现行《医疗事故管理办法》一直在修改过程中,处于政策的新旧交替过程之间,保险公司不好测度医师职务责任赔偿的风险责任,以及这种险种的保额、理赔额,仍在等待新政策出台。
卫生部有关人士介绍,我国部分地区已开始尝试着为在医疗风险较大的科室从业的医师投保,尤其是近两三年。仅以北京为例,北大医院、北医人民医院和天坛医院等,均开始以医疗机构的名义为医生职业投保。
专家们说,保险公司对这种新险种一般保费1元,保额为90多元;同时有每例医疗责任赔付的最高限额,对医疗差错较多,而赔偿不多的医院,这种险种较为合适。他们表示,医院人员今后也可能也要为自己的职业风险投保。
2002.0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