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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司法处理医疗事故的现状

目前我国司法处理医疗事故的现状

  关于医疗纠纷的处理,目前在适用法律上,有4种不同的主张:(1)严格按照现行的国务院于1987年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来进行。这种主张主要是医疗卫生系统的工作员。这种主张的缺陷在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本身,因为它作为一部行政法规,一方面它所规定的内容远远超出了行政法规的范围,将经济补偿作为主体,行政出发则放在相对次要的位置。另一方面,在《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地授权之下,将经济补偿数额确定权交给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从而形成明显得行业保护,引起社会各界的不满。再有,就是它规定的赔偿数额一成不变,在经历了十多年之后,国家的经济已经有巨大发展,民生活水平有了较大的提高,物价水平也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然而当初确定的赔偿指标却没有变化。此外,还有来自它与国家基本法律的冲突问题。具体说,就是与《中华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相矛盾。因此,这种主张在法律学术界、司法界均已得不到认可。(2)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按照侵权损害赔偿来进行。持这种主张的专家、学者比较多。其主要根据和理由就是医疗行为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行为,发生损害后,有过错的一方应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不是《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所说的"补偿",补偿说于法无据。至于如何赔偿,则按照民事侵权构成要件和民事损害赔偿的基本要求来运作。(3)按照《中华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来进行。主要是消费者协会一方和广大消费者的主张。其依据是患者的就医行为仍然是一种消费行为。为此,消协也组织过多次理论探讨。然而,这种观点主要限于理论探讨阶段,在司法实践中还没有采用。其存在地问题,主要是:第一,患者与一般意义上的消费者不能等同,这一点比较明确,也比较好理解。第二,作为消费行为,"买卖"双方的权益不对等,较小的收费需要承担较大的风险责任,从民法公平合理的原则来看,显失公平。(4)按照合同纠纷来进行。我国有相当一部分学者这样主张,就医行为就是患者与医院签订医疗服务合同的行为,一切必须依照合同的约定来操作,造成损害的属于违约,应该承担违约责任。但是这种观点存在三个问题:第一,患者与一般意义上的消费者不能等同,这一点比较明确,也比较好理解。第二,作为消费行为,"买卖"双方的权益不对等,较小的收费需要承担较大的风险责任,从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来看,显失公平。第三,缺乏具体的法律来规范操作,如果按照现有《合同法》的规定来执行,许多条款都不适用。

  目前司法机关受理医疗纠纷案件的模式主要有两种:(1)要求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进行的医疗事故鉴定作为前置程序,没有进行鉴定的不予受理起诉。(2)不考虑是否做过医疗事故鉴定,直接按照民事侵权损害赔偿来收受理。目前很难评价谁是谁非,而且采用两种执行方法的法院都不在少数。这是我国司法体制上存在地严重问题,相信不久的将来会有所改观。

国医网

2002.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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