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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谁来鉴定——从双胞胎致残引出的话题

医疗事故谁来鉴定——从双胞胎致残引出的话题

  甘肃省建筑四公司第三分公司干部郝高衡,为了给不幸致残的双胞胎儿子讨说法,五年来不知跑了多少趟北京,跑了多少个部门,上了多少次法院。中央有关领导及最高法院均作过批示,要求法院对他儿子致残之事重新立案审查,但至今问题仍未得到解决。近日,他来到本报编辑部,红着眼圈叙说了自己和家的不幸。同时,他大声疾呼:改革《医疗事故处理办法》。

  悲剧演来都是泪

  1996年10月3日,对郝高衡来说是个难忘的日子。这天下午,他的妻子在省妇幼保健院生下了一对双胞胎兄弟——郝彬彬、郝冈冈。谁也不会料到,郝高衡的生悲剧也便从此开始。

  长子郝彬彬出生后仅55个小时便出现异常反应,先是尖叫,双腿向左侧上翻,四肢抽搐,昏迷不醒。而郝冈冈产后即重度窒息,经抢救才转危为安。而据该院医生10月8日在彬彬的病历中写道:“有高度怀疑颅内疾患存在,今与B超室联系拟作颅脑B超检查,但B超室无小儿专用探头,故今未能去做B超。”双方的纠纷便由此而起。

  郝高衡说:“我多次请求大夫给两个孩子做全面检查,却被院方以无小儿专用的B超设备为由再三推托,并于10月15日让母子三同时出院。出院不久,彬彬的病情又出现了反复,经过神经外科大夫诊断为产伤,后确诊为‘脑瘫’。而冈冈则被神内科专家诊断为‘缺氧性脑病’。”郝先后咨询了数位专家,研习相关医学知识,认为事情的发生与省妇幼保健院接生不当有关。于是,他便开始了漫漫的上访之路。像很多被逼无奈走上维权之路的患者家属一样,为了给双子病残讨个说法,郝高衡备尝辛酸与泪水。他先后找到医院及市卫生局、省卫生厅,甚至兰州市七里河区公、检、法等多家单位。经过艰难的上访投诉,1998年8月8日,省卫生厅终于同意了郝高衡要求做医疗鉴定的申请。而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对此的鉴定结论为:不构成医疗事故。郝不服,他发现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在调查时,院方的当事也参加了,所有的证据均是院方提供的。他要求复议,但无理睬。万般无奈中,郝从1998年底开始三次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两次上诉至兰州市中院行政庭,请求法院判令省卫生厅对郝冈冈和郝彬彬与甘肃省妇幼保健院之间的医疗争议作出行政处理,但均被法院驳回。兰州市中级民法院的终审判决认为:“上诉与医院之间的医疗纠纷,现法律法规尚无明文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应该如何处理。故上诉的请求既无事实依据也无法律依据,原审员法院驳回上诉的请求是正确的。”

  但是,郝高衡并没有放弃诉讼。1999年6月25日,他以身损害为由将甘肃省妇幼保健院推上被告席,要求他们承担医药费、继续治疗费、残疾生活补助费等费用185.2万元,并同时向兰州市中级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对他两个儿子的病情做司法鉴定,以查明因果关系。此案的诉讼标的,不但创下了甘肃省医疗损害赔偿数额之最,就是在全国众多有影响的医疗官司中也颇为罕见。

  2000年1月底,郝高衡苦苦等来的结果,是兰州中院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理由是:“原告未能举出足以证实被告有过错和被告的行为与被告的病情之间有因果关系的有效证据。”法院也未接受他要求司法鉴定的请求。

  2000年2月15日,郝高衡上诉至省高院。此前,他咨询了数位专家,研习相关医学知识,终于将一份3万字的论证书呈交省法院,认为双胞胎产前检测一切正常,经遗传鉴定取证,排除了先天遗传致病因素。他双子病残只能是医院违章操作的后果。经省高院调解,医院最多只愿掏50万元了结此案。但因为调解金额远不足以支付儿子高额的脑瘫继续治疗的费用,郝高衡无法接受。

  老子给儿子鉴定,谁服?

  近几年随着们法律意识的提高,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权威已受到了广大患者的怀疑,“老子给儿子作鉴定”的社会价值已得不到令信服的承认,其公信力越来越差。对此,一位法律界士不客气地指出:“如果民法院再以这种鉴定结论作为处理医疗事故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惟一’定案依据,不但司法公正无法实现,患者的合法权益也将得不到保护,民法院有无审理此案的必要值得探讨。”

  有着多年司法实践经验的法官赵兴军更是直言不讳:“在司法实践中,审判机关的习惯做法往往是以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作为患者提起民事诉讼的前置条件,患者只有不服鉴定,才有资格向法院提起诉讼。这种做法是用行政权挤压司法权。”他认为,既然医疗事故鉴定权的行使已经法定给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而他们得出的结论又让患者失望,患者有权不申请医疗事故鉴定,转而提起医疗损害民事诉讼。但他们向谁申请或委托谁来鉴定就是自己的事了,这是公民向司法机关诉求公正不可剥夺的权利。法学教授乔新生说,医疗事故鉴定是医生和医院承担行政责任的必要条件,而患者根据其与医院之间的医疗合同关系到法院起诉,不需要行政部门作出医疗事故鉴定。记者近日看到最高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医疗事故鉴定只能作为法院审查认定事实的证据,是否作为确定医疗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应当经过法庭质证。但令遗憾的是,法院开庭审理时,郝高衡却没有收到开庭的通知,失去了当庭质证的宝贵机会。

  法医鉴定何时浮出水面?

  近几年,医疗纠纷成为诉讼的热点,其焦点问题就是在鉴定结论上。许多鉴定委员会的成员都很难超脱地加以裁判,因为今天你是裁判员,明天你有可能是运动员,心存杂念,很难公正。另外,医院与其行政主管部门同出一门,公平从何谈起?记者还听到许多反映,医疗鉴定事故委员会作为医疗事故鉴定的法定机构处在无监督的状态,尤其是省级的鉴定往往是最终的鉴定,当事连申请复议的机会都没有。

  但四川省高院的做法让们看到了一丝曙光。他们在给达川地区中级民法院的复函中说:“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并非法院受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前提条件,仅起证据作用。根据最高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精神,医疗事故发生后,无论是否经过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结论,当事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医院赔偿损失的,民法院以医疗事故损害为由立案受理,并可委托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以外的其他有资格的鉴定单位进行鉴定。”此文件被视为法律上的一次突破,河南等省的法院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在福建省南平市和浦城县法院,在县市两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所下结论不利死者亲属的情况下,两级法院依据事实,依照《民法通则》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医疗损害为由追究浦城县医院的民事赔偿责任,为死者及其亲属讨回了说法。此案判决在福建省首开先例,引起了强烈反响。四川省泸州市中级民法院在医疗事故纠纷的鉴定中做了一次大胆的尝试,采用司法鉴定,得出较为公正、令信服的结论。

  乔新生教授指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可以根据需要进行法医鉴定,它与医疗事故鉴定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他认为,在未来的医患关系中,医院与患者之间的权利义务要平等,患者的知情权要得到尊重,一旦发生医患纠纷,法院可以直接受理,毋需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那法院的做法是否意味着剥夺了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权呢?赵兴军法官不认可这种说法。他说:“我国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并不是自然,而是政府领导下的一个专门组织,不具有民事诉讼意义上的鉴定资格。《民法院组织法》明确规定,民法院的法医鉴定机构和鉴定员系国家基本法规定设立的组织和员,且员均系具有医学本科和法律大专以上知识的复合型才,在民事诉讼中既是科学技术鉴定,又是其他诉讼参与,具有司法员的身份,应有主持鉴定和依据事实作出认定的权力。”我们在电影电视中看到只有刑事案件才有法医的身影,为何民事诉讼也让法医参与呢?他认为,其实审判机关对医疗事故的鉴定,并不是鉴定其是否是医疗事故,而是审查医方在诊疗护理过程中有无差错或过错或者违约、侵权行为,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是否有因果关系。根据有关规定,民法院内设有法医技术室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司法鉴定和其他专门性技术工作。民法院的法医技术室对医疗损害是具有鉴定权的,且从事的工作是司法鉴定,而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技术鉴定。

  谈到法医参与医患纠纷的意义,赵兴军觉得是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作的医疗鉴定最有效的监督。如果法医鉴定难以让医方接受,医院还可以委托有鉴定资格的其他鉴定机构鉴定。

  四川、福建法院的做法让当地一些投诉无门的患者及家属看到了曙光,可郝高衡何时才能看到希望呢?我们期盼着。

对他们进行有效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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