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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当医疗事故鉴定专家

谁当医疗事故鉴定专家

  读者诸多疑问,本报记者就最新《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做深入采访

谁当医疗事故鉴定专家

本报记者 陈君

  就像《婚姻法》的修订一直受到社会各界持久的关注一样,数年间几易其稿终于在4月14日“千呼万唤始出来”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与公众见面后,同样引起们广泛关注,报社热线不断接到读者上述问题的电话。带着读者关心的问题,记者进行了深入采访。

  疑问一:谁能入选医疗事故鉴定专家组

  条例规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学会应当建立专家库”。那么,专家库由哪些专家组成?卫生部副部长朱庆生日前在接受《东方时空-时空连线》采访时说,医学会是一个汇集方方面面医学专家的社会中介组织。鉴定工作由医学会单独组织,在医学会的组织下,由医患双方随机抽取专家,抽取时双方都要在场。另一方面也可以根据需要,不但可以抽取本地的,比如北京发生医疗事故,可以抽取北京的专家,也可以抽上海的、南京的。专家库里不但有医务员也有法医,所以这次对专家库的建立有一个明确要求,要求这些专家要有较好的业务素质、职业道德,而且要具有3年以上高级职称。也就是说,符合这个条件的法医,也同样被列入专家库中,因为有些病的死亡,或者将来病残疾等级的鉴定需要法医参加。医学会作为中介组织,客观独立地来进行工作,跟过去鉴定方法相比较,最大的优点就是独立、客观、公正、公开。

  至于具体操作程序,有业内士指出,9月1日条例实施后,高院有可能出台一个司法解释。

  疑问二:是否要等到9月1日后起诉

  一位25岁的年轻母亲告诉记者,她去年9月生小孩行剖腹产手术后大出血,导致子宫被切除。她认为责任完全在医方,正准备起诉医院时条例出台了。在仔细阅读各项条例之后,她和律师商量暂停起诉,9月1日以后再说。据报道,广东某市一对夫妇,把因医疗事故致死的一岁儿子的尸体冷冻起来,待条例正式实施后再走上法庭。他们渴望依据新条例打赢官司,为自己讨回公道。然而,这样做是否有意义?

  据北京市西城区法院告诉庭副庭长张淑珍介绍,自4月1日医患纠纷适用举证倒置后,对患方来说,打医疗纠纷官司比以前轻松了,告医院的患者或家属比以前多了。而此前许多法院的习惯做法是,患者要有医疗事故鉴定报告和相应的证据才予立案。高院的证据规则已经为老百姓提供了方便,因此,患者维权不一定要等到9月1日以后。至于9月1日以前立案和正在诉讼中的案件,业内士称,按照法律溯及力,都是延用旧的法律法规。

  业内士提醒,医疗纠纷官司的诉讼时效为1年,时间一过即使再有理,也只能空有起诉权却打不赢官司。

  疑问三:什么是要承担赔偿责任的医疗事故

  一些业内士指出,条例中“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这一点值得商榷。

  中国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立新认为,这个规定原则上没有问题。理由是:第一,对于医疗事故概念的界定,扩大了医疗事故的范围。新的医疗事故概念明显比原来规定的要宽,关键之处,就在于确认过失造成患者身损害的事故,就是医疗事故,而不是要一定造成的功能障碍。这样,过失造成身损害后果就是构成医疗事故的基本条件。构成医疗事故的标准降低了,达到了合理的标准,对于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就不赔偿,也是合理的。第二,医学会组织的医疗事故鉴定如果不公正,对应当鉴定为医疗事故的而没有作出肯定鉴定结论的,还有法院组织专家鉴定组的补救措施,而且还有中华医学会组织最高级别的专家鉴定组的规定。对于医疗事故引起的民事诉讼,法院是否有权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新《条例》没有规定。这是因为行政法规无权规定民事诉讼程序,更不能规定法院的职权。从医学会建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这个结论是值得信赖的。对此,法院应当改变过去的做法,必要时通过法学会,直接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作出准确的鉴定结论。

  杨教授说,有了上述实体的和程序的保障,这样的规定一般不会出问题。也不违背立法法的规定和审判常规。

生活时报

2002.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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