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告医院,为何胜诉少?
最近半个月来,鼓楼区法院接连审结了5起医患纠纷案件。与以往不同,这些案件的审理,都适用了自4月1日起施行的新证据规则。值得注意的是,审结的这5起案件中,除1起是调解结案的外,其余4件无一例外原告都被判败诉。这与新证据规则实施前,原告方胜诉率较高形成了反差。
原告小艳燕13岁,是名脑瘫患儿。据其诉称:她得脑瘫与医院在其出生时,未能安排其及时进入暖箱有关。她将某医院告上法庭,索赔数额高达100万元。但鼓楼区法院审理后却认为:小艳燕1990年8月31日最终被确诊为脑性瘫痪。此时,她的父母就已经知道了女儿的权益受到侵害。按照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规定,她父母应当在一年内为女儿主张权利。但原告在病情确诊后十多年才提出诉讼,显然大大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法院据此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名个体供血者感染上丙肝后,把本市某血液中心告上法庭。同样因为已超过法定诉讼时效,法院也依法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
其他两例原告败诉,则因为提供不出相应有效的证据。市民张某的妻子严某患有糖尿病,因感冒到某胸科医院就诊后,病情加重。经抢救脱险后,又由于使用了宁卫公司提供的有异味的氧气,导致死亡。张某于今年5月13日将宁卫公司及胸科医院告到法院。
法院在审理中查明,严某死后没有经过尸检,死亡原因不能查明;而且张某此前与宁卫公司达成一次性解决协议,该协议载明张的起诉权已不存在。因此,法院驳回了张的请求。
新的证据规则规定了医患纠纷案件的举证责任主要由医院承担,一般认为这是患者的福音,也出现了患者告医院“一窝风”的现象。以鼓楼法院为例,新证据规则施行后,到目前已受理医患纠纷案件40起,而以往一年才受理20起。
主张权利的患者多了,但胜诉的为什么反而少了呢?鼓楼区法院院长助理、民三庭庭长盛皓说,患者打官司应首先了解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是否超过了法定时效,如是,必然败诉。其次,在法庭上,作为原告的患者并不是简单陈述一下自己受到伤害的后果就完事了,还须出示自己的伤害后果与医院治疗存在过错及因果关系等一系列证据,否则怎么能推翻医院的证据呢?
再者,患者打官司动辄提出巨额索赔请求,显然缺乏理性。
通讯员 李自庆 刘坤
南京日报 实习生 张碧芳 南京日报 记者 吕宁 丰马立
2002.0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