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消委也管
全国各地纷纷在《消法》实施办法中加入医疗纠纷内容,但处理难度确实很大
本报讯 记者赵戎、汪令来报道:目前许多卷入医疗纠纷的患者不愿意向各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投诉,而是转向消费者委员会。
广东医疗纠纷投诉的数量近年迅猛增加,5年来上升了近6倍,但是由于现存的医疗鉴定制度不合理,多数纠纷最终不了了之,患者对其信任度大大降低。1999年6月,广州医生老余送妻子去市内某妇婴医院生产。分娩一小时后胎儿死亡。身兼医生和丈夫双重身份的老余在整个过程中发现医护人员有种种违反常规和有关制度的地方,所以坚决不同意该妇婴医院事故鉴定委员会认为并非医疗事故的决定。按规定余医生可以再向上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但他表示: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组织者是卫生行政机关,是当事医院的上级,“老子给儿子鉴定”,结果可想而知。
余医生还说,医疗事故的发生和卫生行政部门监督不力也有关系,判下属错就是判自己错,这不仅是“老子给儿子鉴定”,而且是“老子给自己鉴定”。
广东省1999年对全省消费者的一项专项调查结果表明,大约有23%的消费者在就医、用药方面受到损害;而在选择最需要完善行业法规的行业时,60.8%的被调查者选择了医疗行业。
在这种情况下,许多患者将维护权益的眼光转向了消委。去年出台的《广东省实施〈消法〉》明确指出,患者也是消费者,且在赔偿金额上作出了突破性的明确规定。1999年,仅在广州市及各区消委会,各类医疗投诉已较上年增加4-5倍,其中不少得到满意的处理。如广州白云区一位消费者在海珠区一家医院治疗脱发,医方称可以在一个疗程内治愈。不料,该患者在花了3000元钱治疗后,脱发不但不见好,反而越来越严重。患者在向医院索赔未果的情况下,投诉到海珠区消委会。最后,患者的全部医疗费获得退还,并得到数百元的精神损失费。
但是,广东省各级消委会在处理医疗投诉一些成功的个案,基本上还是有关中小医院甚至“医疗门诊部”的,如增高鞋垫、美容等明显医方有过错行为的方面。而真正涉及大医院的医疗纠纷,处理起来还有很大的难度,最大问题是“没法做专业技术上判断”。按照正常程序,消委会将患者的投诉函转到当地医疗主管单位的医政部门,结果往往不了了之。
据悉,浙江省今年修改的《消法》实施办法草案对医疗事故的鉴定也作出了明确的规定,部分省市亦将于今年在《消法》的具体实施办法中纳入“医疗纠纷”的内容。而重庆、云南等地已经开始在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中引进法医等司法界人士。
羊城晚报
2000.0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