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医疗纠纷的特点及解决的办法
近年来,随着患者维权意识的增强,患者与医院之间的医疗纠纷剧增。据统计,某省60所中医医院自1998年以来发生150起医疗纠纷中,真正用中医药的方法来治病的,发生医疗纠纷的有8例,而其他多是手术引起的,其中以外科、骨伤科、妇产科最多,占总医疗纠纷的73.8%。又如某县中医医院连续发生两起输血后病人感染了丙型肝炎,而医院又因为血液来源渠道不明,有关制度不完善,不能证明病员感染肝炎与医院无关,导致纠纷。综合当前医疗纠纷的特点,主要有以下方面的问题:
一、因医疗工作作风提起诉讼的案件占很大比例。当事人在法庭陈述或诉讼中,对医疗作风的反映很强烈,真正对治疗本身提出的意见不多。
二、医院在医疗中往往未能尽到告知的义务,导致医疗纠纷。在这方面主要有以下几点:1、医生不履行告知义务。医疗过程中,患者不清楚医生的治疗方案、做法、目的。2、医护人员在治疗过程中,使用了过于简单和专业化的语言,令患者不知所云。3、不完全履行告知义务,主要体现在不将某些药物或治疗方法中确实存在但又概率极低的副作用告知患者或其家属。
三、患者对医院侵犯隐私权反映较多。比如对身体的检查或治疗,特别是对特殊部位的检查或治疗,应尽量选择同性医生进行,至少应在与检查不相关人员视线外进行,无关人员应回避。
四、医疗事故鉴定程序有待完善。在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中,鉴定委员处在很重要的地位,决定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医院有无差错、过错等问题。但现在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存在不少缺陷。如不查封病历,开鉴定会时没有固定程序,被询问的证人不回避,不告知患者鉴定委员的身份。
对于如何解决医疗纠纷问题,作为医院要从完善规章制度、加强医务人员职业道德教育等方面采取措施,尽职尽责,努力避免或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作为患者也应该尊重科学,认识到疾病规律和它的复杂性。同时必须看到现代医学对许多疾病目前还缺乏有效的治疗方法。许多检查治疗手段是有风险的,如心肌穿刺、麻醉等,实施中难免会出现某些意外。有资料显示,国内外一致承认医疗确诊率仅为70%,各种急症的抢救成功率也只在75%左右。当我们面对医学科学的有限与无奈,就需要医患双方共同承担医疗风险,如果人为地将社会需求与医疗技术发展水平的供求矛盾转嫁给医院是不公平的。笔者认为,解决医疗纠纷的有效途径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
一、医院应加强管理,切实改进医疗作风。医院应当看到,一般患者并不具备专业医疗知识,也不会用专门医疗用语表达,与平常人群相比较更敏感,更需要医生去耐心地了解、告知。同样一件事,说法不同达到的效果就不同。要多从患者的角度考虑,从患者的切身利益作解释,这样才能使患者乐意接受医生的建议。在医患关系中,医生作为具备专业知识的一方,负有的责任更重大,必须注意医疗作风,以减少不必要的纠纷。
二、保障患者知情权。患者具有知情权,包括对医疗过程的知情权,了解病情和治疗手段等。医院应以患者可以理解的方式告知病人其致病原因、医疗目的和作法。这样做可以减少医患间的误解,从而减少纠纷的发生。
三、采取措施保护患者的隐私权。例如,注意在为患者做检查或治疗时关闭检查室门或用屏风遮挡。有些医院认为实习学生成为医生必须有临床经验,这只是一种医学上的看法,医院最好事先求得患者的同意后,才能由实习学生进行检查或治疗,否则仍是侵犯患者尊严和隐私权的行为。
四、严格医疗事故鉴定程序。在现有体制许可的情况下,对鉴定机构的设置予以改革,目的在于建立独立于医政管理部门、各级医疗机构的鉴定机关。同时,还应制定包括医疗事故鉴定委员回避制度等在内的有关工作制度,以确保鉴定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五、解决医患纠纷的制度需要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目前在德国有关医疗纠纷的民事责任主要由民法典规定,但由于近年来全民健康保险的实施,医师医疗过失责任的有关规定在社会保险法典中也有体现。医疗纠纷诉讼在德国发生较少,因为大部分都由中立的医事纠纷调解机构调解解决。这些做法值得我国借鉴。
(作者:于丽珊 李东民)
中国中医药报
2002.0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