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患纠纷医院自证清白(之四)
新规定是否不利市民
虽然法律界人士一致认为,“高院”出台的新规定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市民状告医院的门槛,提高了患者在医疗纠纷中的地位,但此规定却未能完全得到医疗机构的认可。有医疗界人士更大胆指出,新规定实施后,医生在治疗上将变得保守,这种趋势将严重影响患者的切身利益!
对此,许多医务人员表示,新规定要求医院“举证”是合理的,因为医疗知识很专业,患者根本无法举证。但从另一个角度看,医院压力很大。目前医患关系比较紧张,不少患者只要一不满意就说要告医院,现在再加一条“举证倒置”,患者告医院就更省事,“那他们何乐而不为呢?”并预计,新规定实施后医院的官司会迅速增加,到时医务人员将成天忙着找证据证明自己“清白”,医院正常运作将遭到破坏,影响市民看病。
新规定不应一概而论
对于新规定,广州市卫生局有关人士认为不应该搞一刀切。如果纠纷事件真的涉及医疗技术问题,医院应该“举证”;但如果是行为范畴,如医生擅离职守,要医院举证那是不科学的。某医院医务科人士也表示,要求医院作部分的“举证”是可以接受的,但如果所有纠纷都要医院“举证”,医院非忙坏不可,这势必影响医疗质量。而一位资深行内人士则认为,“举证倒置”意义不是很大。因为在这项规定出台前,碰到医患纠纷,医院也必然会千方百计找证据来为自己辩护。现在只是字面上做了些改动,把医院举证的义务进一步明确了,实际操作上与以前区别不大。
2002.04.21
京华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