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患纠纷医院自证清白(之三)
如何举证:认真把握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人士举例说,如果患者诉医院多收费,患者一定要提供医院的交费单才能说明问题;如果患者起诉由于医院的过失,自己在手术后从正常人变成了残疾人,患者要证明自己以前是一个具备工作和生活能力的正常人。如果当事双方任何一方由对方提出,另一方手中掌握着对自己本身不利的证据而拒不提供,法院可以认定。这一点上医患双方是完全平等的。
随着庭审的展开进行,诉讼过程中也会不断进行举证责任转换,如医院举出了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清白,而此时就要求患者提供反驳的证据,拿不出证据就可能面临着败诉。所以,在与医院打官司前,老百姓先要把有关的司法解释认真看上几遍,也要积极主动地寻找证据。
质疑解惑:市民是否仍可举证
尽管“举证倒置”可以减轻负担,但有市民就担心,如果医院举出的全部都是有利于自己的证据,那作为原告的患者不就很被动了吗?
事实并非如此。其实,“举证责任倒置”只是将原来患方的举证义务转至医方身上,患方无须花费精力金钱去证明医方有过错。但这并无损于患方的举证权利,只要有确实的证据,患方依然可以提交给法院。而院方则被假定为存在有过错,必须拿出证据来洗清“罪名”,否则就因举证不能而要承担过错责任。
2002.04.21
京华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