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患纠纷“私了”难了,双方签立字据是关键
晨报讯去年9月1日开始实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患双方发生医疗纠纷后,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协商解决纠纷的方式俗称“私了”,“私了”从幕后走向前台,为解决医患纠纷增加了一个合法途径。但记者了解到,10个月来本市约有四成“私了”事件很难一了百了。
今年初,X先生的妻子到某医院生孩子,产程中发生羊水栓塞,老婆、孩子都死了。X先生认为医院抢救不力,要医院赔偿几十万元。后来他同意和医院“私了”,医院给了他5万元。可X先生现在又后悔了,还想要告医院。据悉,本市其他医院也存在着相似情况,一些医疗纠纷在“私了”后,矛盾又起。
长期接触医疗官司的一位律师告诉记者,就目前各种失败的“私了”进行分析,医患双方“私了”后没有字据是关键。
一些医院在医疗纠纷发生后都不愿再提及纠纷,不愿留下字据。其实这种看法是不对的,医疗过程充满不确定因素,医院在“私了”时,一定要同有权签协议的人签署协议书,才能使纠纷顺利了结。
(记者朱国荣)
2003.0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