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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治感冒搭上一只眼,患者状告医院索赔10万元

为治感冒搭上一只眼,患者状告医院索赔10万元

  本来上医院是为治感冒发烧,谁知一支抗生素没打完,患者就休克过去,经抢救虽然脱离了危险,但是患者的右眼却从此看不见任何东西。广州市白云区66岁的刘某认为是医院用药不当导致他右眼失明,向医院索赔10万元精神和经济损失。昨天(10月10日)上午,广州市白云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患者针没打完右眼失明

  今年7月31日下午5时许,刘某因为感冒发烧到附近的白云区第一民医院就诊。据刘某在诉状中称,他明确告诉医生自己是过敏体质,并在病历上写明“抗生素过敏”。看见接诊医生开了磷霉素钠针剂,他当时就问医生:我是过敏体质,用这药会不会过敏?医生很有把握地说:这药不过敏,小孩用这药都没事。谁知医护员给他打磷霉素钠吊针不久,他感觉不适,立刻叫医护员拔下吊针,随后他就休克了过去,后来经抢救保住了生命,但右眼却看不见任何东西。经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刘某的右眼失明属8级伤残。

  之后,刘某取得了磷霉素钠的说明书,上面明确标明“对本品过敏者禁用”、“过敏体质者慎用”。刘某认为,医生在患者声明自己“抗生素过敏”后,给患者注射磷霉素钠就应当慎用或者不用,医生违反磷霉素钠的用药规则,直接给刘某注射磷霉素钠,是造成本次损害的重大嫌疑原因;这次输液引起不良后果后,医院方面没有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以至于无法检验医生给刘某注射的磷霉素钠本身有没有质量问题,也无法检验医护员是否配错药。

  刘某认为,按照民事案件的举证规则,医院应举证自证清白,因医院没有“封存现场实物”,还篡改了病历,致使其不能证明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无因果关系或不存在医疗过错,医院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于是提出索赔10万元。

  医院是意外而不是医疗事故

  对此,医院称这件事是意外而不是医疗事故,医院在操作程序上是没有过错的,用药也没有错。对抗生素过敏的是分多个种类的。刘某来院就医时,提供的是他对青霉素、先锋素类过敏,医生便采用与这类抗生素没有交叉抗原性的磷霉素。院方还表示,刘某只是视力下降并没有完全失明,并且视力下降的原因可能是因为其自身的白内障和年龄问题。即使刘某视力下降确是过敏反应导致,因过敏的发生属医疗意外,医院也不用承担责任。

2003.10.11

来源: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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