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对公共危机受害者实行补偿凸显国家责任
刘武俊
据报道,国家将对高致病性禽流感疫区三公里范围内扑杀家禽的损失给予合理的补偿,并对五公里内的家禽实行强制免疫免费政策。
这种兼顾个体利益的国家补偿制度彰显了政府的经济关怀理念。在禽流感肆虐的背景下,笔者由衷地为政府出台的国家补偿制度喝彩。
科学常识表明,在疫区扑杀家禽和强制免疫是传染病防治的必要方式,也是基于维护公共卫生安全这一公共利益的紧急应对措施,但扑杀家禽不可避免地给养殖户带来损失。
政府的公共管理应当以民为本,传染病防治是政府在公共卫生领域的一项公共管理职能,给予合理补偿也是政府防治传染病应当承担的公共管理成本。扑杀家禽是为维护社会“大众”免于禽流感的传染,而牺牲家禽养殖户这批“小众”的局部利益。国家补偿制度就是为了以经济补偿的形式弥补“小众”的利益,平衡“小众”与“大众”之间的权益。从一定意义上讲,国家补偿制度表面上是经济利益的弥补,实质上是对处于非常状态下的个体法律权利的尊重和维护。黑格尔说过,“在民法的慈母般的眼中,每一个个人都是整个的国家。”诚哉斯言,政府对公民的民事权益应当怀有这样一种敬畏和关怀之心。
对为防治禽流感而扑杀家禽的养殖户而言,获得合理的国家补偿是其应当享有的权益。政府实行国家补偿制度,不仅仅体现了对相关利益群体的经济利益的补偿,更彰显了对公民权利的尊重和维护的法治理念。
当然,因禽流感事件而凸显的国家补偿制度,迄今依然只是一项公共政策,而尚未上升为统一的、专门的、权威的法律制度。国家赔偿制度和国家补偿制度是一个现代法治国家不可或缺的两大行政法律制度,《国家赔偿法》早已出台实施,而现有的国家补偿制度依然政策性较强、散见于个别法律法规、缺乏统一性和权威性。因而,笔者希望有关立法机关能够以这次因禽流感事件引发的补偿问题为契机,将有关国家补偿的专门立法尽快提上议事日程,争取制定一部统一的、专门的和权威的“国家补偿法”。另外,应当从程序上赋予公民请求国家补偿的诉讼途径,公民有权就国家补偿问题打官司。
值得一提的是,根据《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拟在宪法中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补偿概念的入宪昭示着国家补偿制度将步入法治化的轨道,国家补偿立法势在必行。(作者系国家司法部研究员)
沈阳今报
2004.0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