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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六 确定诊断标准

有人对500例健康者和120例肝病病人测定了肝大指数,数据见附表6-1。二者都接近正态分布,它们的算术平均数和标准差如下:

健康人 χ=6.08,s=0.45;

肝病病人 χ=8.38,s=0.81。

附录6-1 健康人和肝病病人的肝大指数分布

肝大指数健康人例数肝病病人例数肝大指数健康人例数肝病病人例数
4.8-37.8-15
5.0-128.0-12
5.2-248.2-12
5.4-438.4-12
5.6-518.6―9
5.8-628.8-10
6.0-969.0-4
6.2-919.2-5
6.4-6319.4-4
6.6-319.6-2
6.8-1739.8-1
7.0-6310.0-6
7.2-1412.0-
7.4-810.4-1
7.6-8合计500120

由附表6-1可见健康人及肝病病人的肝大指数有部分重叠。不论把诊断标准订在其间何处,都会有漏诊和误诊,或至少会出现其中一种情况。在确定诊断标准时,可按下列要求确定。即用求u值的公式计算。如:

(1)要求缩小漏诊率:即尽量把病人都找出来,然后再进一步确诊。若将漏诊率限定

为1%,可用求u的公式

计算c,c为所求的肝大指数值。

当漏诊率为1%时,即p/2为0.01时,u=2.326,代入上式

即当肝大指数的诊断标准定为6.50时,漏诊率可以降到1%。但误诊率将升高,结果如下:

,p/2为0.176,即误诊率为17.6%。即当要求把

漏诊率控制在1%时,可定肝大指数的诊断标准为6.50,但误诊率即升高达17.6%。

(2)要求缩小误诊率:即严格挑选病人。若把误诊率限定为1‰,即P/2为0.001时,u=3.090。

即应把诊断标准定为肝大指数7.47。此时,漏诊率将提高。

,与此u值相应的P/2=0.132,即漏诊率高达13.2%。

由上可见要求缩小误诊率,漏诊率相应升高。反之也一样。对于筛检来说,漏诊后果严重的病应该用灵敏度较高的方法,而把特异度较高的方法留作临床确诊时用。

(3)要求漏诊率、误诊率都较小:一般把诊断标准定在“漏诊率=误诊率”的位置上。可如下法求此值:

此式即是使c与两个平均值之间的u值相等。

u=1.82时,p/2=0.034,即漏诊率和误诊率都是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