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对长期从事实验动物饲育管理,取得显着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由管理实验动物工作的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由管理实验动物工作的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限期改进、责令关闭的行政处罚。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有关工作人员,由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