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84)卫科教字第75号、(84)卫科教字第754号、(85)卫科教计字第234号以及(85)卫科教成字630号等文件精神,根据国内、外的有关情况并结合北京地区医学实验动物的实际情况,制定各种实验动物不同级别的合格标准。依照此标准,进行医学实验动物合格证的颁布发工作。
二、颁发医学实验动物的合格证的目的是:
1.使医学实验动物的保种、生产、供应、运输和应用等各方面的工作达到标准。
2.不断提高医学实验动物的质量。
3.保证医学生物学领域中科研实验结果的科学性。
4.保障从事医学实验动物和动物实验工作人员的健康和安全。
5.作为申报部级科技成果时,其所用实验动物是符合标准的证明。
三、凡认为符合“北京医学实验动物检定暂行标准”的医学实验动物工作单位或机构(包括保种、生产、供应、运输和应用)可按下列程序和手续向“北京医学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
四、申请手续:
1.填写《北京医学实验动物合格证申请书》送交北京医学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申请书一式三份。
2.由“管委会”对申请单位进行全面地检查、鉴定。
3.由“管委会”根据“标准”和检查情况及鉴定结果进行评议。
4.由“管委会”讨论决定是否发给合格证。
五、“管委会”有权对已发证单位进行抽查,发现不合标准现象,则限期改善。逾期不改者,收回合格证。如情节严重则立即吊销合格证,并登记其吊销日期及原因。等重新达到标准后,可再次申请发证。
六、北京“管委会”有义务向上级机构(市卫生局和卫生部)汇报工作,通报实际情况。
七、管委会有义务对利用医学实验动物的单位或部门提供咨询使之达到合格标准。
八、本条例自一九八六年十月起实施。
九、暂行标准中有关事宜,由管委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