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八七年十月二十八日卫生部发布)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中药保健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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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中药保健药品申报资料参照新药(中药)三类有关项目要注。考虑到此类药品有长期服用的特点,应强调注意安全性。
七、中药保健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的管理,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二、三章规定执行。
八、中药保健药品的包装、广告、商标等管理,同治疗性药品一样,依照《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九、中药保健药品一律不得公费报销。
十、本规定下发之日执行。违反本规定者按《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