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水、油注射剂
(一)检查装置(1)光源:采用24英寸青光日光灯。灯管直径3.8cm;20瓦。(2)式样:采用伞棚式装置,两面用。(3)背景:用不反光黑色绒布,在背部面侧1/3处和底部为不反光白色(供检有色物质)。(4)距离:光源至检品距离约为20cm。检品至人眼距离为20-25cm。
(二)检查人员条件(1)视力:远距离视力测验,近距离视力测验,均为0.9或0.9以上(不包括矫正视力)(2)色盲测验:应无色盲。
(三)检查数量
中小型水针剂抽样200支,需要复验者,应另行加倍抽样,进行检验,如有困难,抽样数量可减半进行。
大型输液抽样20瓶,如需复验,则另抽40瓶。
(四)检查方法及时限将样品如数抽取,集中放置,擦净安瓿(瓶)外壁污痕(或保持外壁清洁)。检查时按下表拿取支数连续轻轻翻转,用目检视。
大输液则直立、倒立、平视三步法旋转检视。
不同规格注射液的每次拿取支数和检查时限规定如下:
规格 | 检查总支数 | 每次拿取支数 | 每次检查时限 |
1-2ml | 200支 | 6 | 18秒钟 |
5ml | 200支 | 4 | 16秒钟 |
10ml | 200支 | 3 | 15秒钟 |
20ml | 200支 | 3 | 21秒钟 |
50ml | 200支 | 3 | 23秒钟 |
100ml以上 | 20支 | 1 | 15秒钟 |
(五)判断标准按以上装量及方法检查,除特殊规定品种外,未有异物或仅带微量白点者作合格论。检验药厂新出厂注射液,如发出异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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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明情况下,仅带有省量白点,或在放置后有微量沉积物但轻即不见者,作合格论。(5)左旋糖酐注射液,带有轻微乳光及微量白点者作合格论。(6)枸橼酸钠注射液,在药液澄明情况下,仅带少量白点者作合格论。(7)乳酸钠注射液,在药液澄明情况下,仅带省量白点者作合格论。
其他需作特殊规定的品种,由药厂提出理由和考核资料,报当地卫生主管部门审核,提出意见报卫生痛部药政司并抄送卫生部药典委员会和卫生部药品制剂检定所研究确定。
(九)关于白点、白块、异物等名词概念。
(1)白点与白块的区分白块系指用规定的检查方法,能看到有明显的平面或棱角的白色物质。白点不能辩清平面或棱角的按白点等大小或更大者,应做白点计数。(2)微量白点50ml以下中、小针剂,在规定的时间内仅见到在个或三个以上的白点者,作为微量白点。100ml以上大型针剂,在规定检查时间内仅见到五个或五个以下的白点时,作为微量白点。(3)少量白点药液澄明,白点数量比微数量白点较多,在规定检验时间内较难准确计数者。(4)异物包括玻璃屑、纤维、色点、色块及其他外来异物。(5)微量沉积物指某些生化制剂或高分子化合物制剂。静置后有微小的质点沉积,轻轻倒转时有烟雾状细线浮起,轻摇即散失者。
二、粉针注射剂
(一)检查装置同水、油注射剂。
(二)检查人员条件同水、油注射剂。
(三)检查方法取检品,擦净容器外壁,用适当方法,按各品种的规定,加入规定量溶剂,使药粉全部溶解后,于伞棚边沿处轻轻旋转使容器内药液形成旋流,随即用目检视。
(四)判断标准抽样五瓶,按上述规定检查。抗生素粉针每瓶(支)中含短于0.5cm的毛,200μm的白块或色点总数不得超过10个;其中色点不超3个;化学药粉针剂每瓶(支)短于0.5cm,100-200μm的白块或色点总数不超过5个;可认为合格。如有大于或超过上规定大小或数量的毛、点、块时,应另抽样10瓶复验,复验结果应全部合格。
初试5瓶中如发现有特大或特殊的异物,应判为不合格,不另复验。
(五)关于判断标准的说明(1)特大的异物,指明显可见的玻璃块、长硬毛或纸屑等异物。在初试中如有发现,应由生产部门经目力检查返工后,重机新抽样10瓶(支)检查,全部合格者,可做合格论。(2)特殊的异物,指金属屑、玻璃屑、玻璃砂、硬毛或粗纤维等异物。金属屑有一面闪光者是即是,玻璃屑有闪烁性或有棱角的透明物即是。(3)安瓿粉针在未打开前须预先反复倒转观察,如发现玻璃屑者作异物论,未发现者再作进一步检查。在打开安瓿时,应尽量避免带进玻璃屑,但检查澄明度时,可不计玻璃屑。(4)小瓶装粉针剂检查澄明度时,由于针剌橡胶塞的掉屑,不记入色点数内。(5)每瓶(支)粉针澄明度检查时,溶液在摇均后如微混虫,不得比规定的浊度对照管更深;溶液室温静置半小时后,轻轻旋转,不得可见的烟雾状旋涡产生。(6)粉针剂异物点、块毛的判断按卫生部关于澄明度检查法中规定标准执行。
注:各单位配制的注射剂,均应逐瓶(支)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