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1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副主任陈啸宏、崔丽分别带队赴宁夏回族自治区和湖南开展进一步整顿医疗秩序,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督查工作。近几年来,我国非法行医致人死亡的案件屡见报端,尤其是在我国众多城乡结合部、农村集市和缺医少药的偏远地区,此次督导工作将加强对非法行医的监督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各部门联动的工作机制,形成监管合力,加大整治力度。
我国现行法律制度明确规定,无医师执业证行医就是非法行医,应该坚决取缔和打击。但事实上,无执业证、无个体行医执照、无固定行医地点的“三无”人员在农村基层大量存在,因为法律的漏洞而难以界定和有效管理。 据中国新闻网报道,2013年重庆47岁的周某为增加家庭收入,自2010年始便经常在山上采集一些中草药泡药酒,在家里为关节炎、皮肤病、跌打损伤等患者治病,结果致人死亡。重庆江津区人民法院依法以非法行医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万元。此案属于典型的“三无”从业人员非法行医致人死亡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6条规定:“犯非法行医罪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针对非法行医,最高人民法院对非法行医的司法解释共五条:1.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2.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3.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4.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5.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违反以上行为的可以依据我国《刑法 》第336条依法判处罪行。 医疗专家指出,非法行医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医疗行为,对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权造成严重威胁,国家在进行严格管理、重点打击的同时,病人也应珍惜生命,到正规的医疗机构就诊,以确保自己的人身生命安全。同时相关部门也要继续加强宣传,增强群众的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调动社会各界力量参与整顿医疗秩序、打击非法行医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