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将亡于中药”这一说法既凸显中药与中医的不可分割,也反映当前中药方面出现种种问题,威胁到传统中医的生存,甚至影响到中医药在国际医药领域的地位和形象。而这些问题的产生多数与我国对中药的管理思路以及体制机制存在着直接的因果关系。 一、中药和西药是不同医药体系的产物,“中药西治”、“中药‘现代化’”的错误认识和管理方法导致“中药不中”,我国很有可能失去中药优势、话语权和主导权。 中药和西药从思维方式到技术路线都极不相同。中药以天然物为原料,运用不同炮制工艺加工再用配伍方法实现减毒增效,依据药物的“四性五味”和患者个性特点开展治疗。而西药则用人工化学合成物质制成或用化学方法制取,强调药物的有效化学成分和线性靶点的作用方式,以杀灭病毒病菌为目标,以规模化、标准化应用为特点。 长期以来,中药一直归“中西合璧”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管。除了近年来开展的中药资源普查一类外围工作以外,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自成立以来就没有担当过中药管理的主要职责。可是,尽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的主要就是食品和药品两大类,但目前的总局领导中仅有一位学过中医外,无一人是学中药、干中药出身,设置了十九个司局级部门,中药民族药的监管工作却只有半个部门负责。 由于受自身知识结构和职业习惯的深刻影响,让非中药专业人士用现代医学和现代科学来理解中医药原理和作用机制是极其困难的。加以受“民族虚无主义”和“科学至上主义”的错误认识影响,我国药品监管部门和科技管理部门往往喜欢用西医药的思维和标准来对待中医药,把中华民族用数千年的时间和亿万人的生命实践检验结果的中药经方、验方置于“不科学”、“不现代”的被审判的位置,造成了不辨性味,不求道地,不拘工艺的“中药新药”、“中药不中”的研制局面,削弱了中医药“简便验廉”的特色和优势,增加了国家和民众的医疗费用负担,同时也给外国医药企业以可乘之机。 应该引起高度重视的是:一方面,对于国外垄断医药企业夺占我国巨大医药市场的目标和手段,我们的管理部门和业界缺乏足够警觉,个别人士还以加强“国际合作”为名,有意无意地为国外药企窃学中医药知识技能提供方便。另一方面,对于中药发展的方向我们的管理部门又缺乏长远的战略眼光和正确的方向把握,不能有效保障我国在此领域的应有权益和发展主导权。国外垄断医药企业在想方设法贬低、攻击我国中药的同时,登堂入室在华建立研发中心,尝试用各种现代科学手段破解我国经典中药、甚至民间偏方的神奇功效,进而转化成它们拥有的、受现代知识产权制度保护的“创新成果”。 中药“求新求变”未必一定就错,但“万变不离其宗”仍必须坚持。只有在坚持“性味归经”原理,坚持药材种养、采集和炮制的一些基本规则的前提下创新,诸如根据当代疾病谱系的变化、流行性疫病的嬗变等情况对经方、验方进行改造重组,尤其是为了满足服用便利的要求改变或创新剂型(云南白药牙膏)或改变制作工艺流程(如全效浓缩而非单体提取)等等,我们才有可能保持和发挥中药特色和优势,使之成为我国在世界医药领域的特殊资源和核心竞争力。否则,亦步亦趋地模拟、跟随国际垄断医药企业改造中药、篡夺中药原创知识权益的技术路线,我国中药非但会丧失特色优势,而且会沦为国际垄断医药企业的初级加工业。 把中药研发、改造成西药植物化学药的工作,并非没有必要做,正确的安排是由我国的西药界来做,这才是我国西药界应该实现创新的方向,而不是几乎把全部力量都用在生产别人专利保护过期的仿制药上。 二、《中医药法》应该改变目前分割中医和中药的管理体制。 “药为医用,医因药存”。中药是中医之所以能为中华民族战胜自然灾害和疾病的侵扰,生生不息、繁衍壮大的主要手段之一。中药又和西药完全不同,西药是现代工业的标准产品,只要是一个化学药名的药,成分、结构和药效就应该基本一致。而中药同一种药物,因药材的产地、时令、储存和炮制工艺、等等的不同,性味功效有极大差别。为此,许多地道传统中医用自种、自采、自制、自用中药的办法。 由于前一时期医药服务领域不当市场化的影响,药物、器械回扣成为医务人员的主要收入来源,导致药物、器械价格飞涨,国家和民众不堪重负。为解决“看病贵”的问题,“医药分家”成为医改的主体思路。但是从以上所述可见:作为标准化、规模化的工业产品,西药可以完全和西医分离而不会影响药物的使用方式和效果,但中药就不同了,中医唯有识药懂药才能真正把药用对用好,也只有这样才能保证药物使用的效果和医疗质量。 目前,中医和中药的管理职责是严格分属两个行政部门的,药品监管部门里分管中药的工作人员许多都不是学中药、干中药出身的,这就好比让小提琴手按照对小提琴原理的理解和依照小提琴的形式去监造二胡,再把这个走了样的“二胡”交给阿炳来拉“二泉映月”! 应该对中药药品质量和使用方式负责的,不只是药品生产企业,还应包括用药的机构和医生。因此,“医药分家”的原则不适用于中医药,对中医药反而应该“医药不分家”——把中药的管理职责,尤其是技术、学术、人才方面的管理职责,划归到中医的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三、《中医药法》必须有理、有力、有效地保护和发展传统中药人才队伍。 “医不三世、不服其药”,原来讲的是中医必须对中药的性味功效有透彻的了解和长期运用、世代相承的经验,开方用药才有好的疗效。可是现在就连地道传统中医开的方子疗效也大不如前了。除了药材生产、采集和储存方面的问题影响到药材质量之外,非常重要、甚至连一些知名中华老字号医疗机构和中药生产企业都无法解决的一个问题就是真正懂得中药原理、能全面掌握和熟练运用传统中药炮制方法的药师太少了,到了“打着灯笼也难找”的地步。没有合格的中药,中医几乎就成为无源之水。 尽管国家中医药局近来也开办了一些中药基础人才的培训项目,但和整个中医药事业发展的需要相比,尤其是中高级传统中药人才的需要相比,只是杯水车薪。退一步讲,即便中药人才可以由国家中医药局来培养,但中药的工艺和质量标准,人员的从业职守情况却由国家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在对于“究竟应该怎样来看待和管理中药?”此类重大原则问题上两个部门之间都存在一定认识分歧的情况下,要做到正确、及时、切实地解决短缺中药人才的培养和使用问题,显然十分困难。 四、《中医药法》必须改变分割管理中医和中药的体制,解决由此所产生的弊端。 1.改变目前中药错位管理的体制,将中药技术、学术、人才和药材资源有关的管理职责明确划归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暂时保留中药生产和流通企业的资质审批、传统中药内经典成药的备案、中药新药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审核等某些中药管理职责仍由国家药品监管部门承担,条件成熟时再做调整。尽快实现“让和尚敲木鱼,让牧师奏管风琴”。 2.《中医药法》要为传统地道的中药人才开辟职业成长通道,和拟议中的“传统中医师”相对应,参照“传统中医师”的相关规定设立“传统中药师”的执业资格和技术职称系列。 3.消除对发达国家设计的现代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不切实际的期望,采取“非物质文化遗产”、“地理标志产品”、“国家保密技术(配方)”等多种方式抓紧、加大对传统中医和传统中药原创知识权益的保护,对传统中药资源、组方、炮制工艺的权益保护。 4.深入开展对中药经方、验方的研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