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我国中医药立法历程
1982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21条规定“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为中医药发展和法律制度建设提供了根本法律依据。
1983年 已故著名中医学家、中国工程院院士董建华等全国人大代表首次提出中医药立法议案。
2003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发布施行。
2008年 制订中医药法被列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标志着中医药立法纳入国家立法日程。
2009年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和《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要求加快中医药立法工作。
2011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草案送审稿)》报至国务院法制部门。
2012年 制订中医药法被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
2013、2014年 制订中医药法连续被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年度立法工作计划
2014年两会 张德江委员长在作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时明确提出“将制定中医药法”
2014年7月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15年12月9日 国务院第11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草案)》,并将其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2015年12月2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草案)》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
国务院法制办先后两次征求中央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以及部分医疗机构、高校和专家的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赴北京、内蒙古、广东、贵州等地进行了9次调研;梳理重点问题,召开专题论证会。在此基础上,国务院法制办会同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对送审稿进行了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草案)》。
2中医药法出台背景
中医药是中华民族的瑰宝,是我国医药卫生体系的特色和优势,是国家医药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家高度重视中医药工作,坚持中西医并重,中医药事业取得了显著成就。2003年国务院制定的中医药条例对促进、规范中医药事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初步形成了中医药全面协调发展新格局,中医药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不断提升,为中医药法的出台夯实了基础。
覆盖城乡的中医医疗服务体系已经基本建立
99.7% 地市建有地市级中医院
73% 县中医院达到二甲水平
可提供中医药服务
91.2%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70.7% 社区卫生服务站
80.2% 乡镇卫生院
64.9% 村卫生室
中医药服务能力增强
每万人口卫生机构中医执业(助理)医师数3.06人
每万人口中医床位数5.52张
中医医院总诊疗人次5.3亿人次
中医医院出院总人数2227.1万人
3 草案的总体思路
遵循中医药自身规律
建立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管理制度,保持和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
贯彻深化医改要求
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充分发挥中医药在医药卫生事业中的作用。
坚持扶持与规范并重
在推动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同时,注意预防和控制风险,保障医疗安全。
处理好与现行法律关系
在中医药的管理上,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等法律已有规定的,不再重复规定,仅对其中不适应中医药特点和发展需要的制度作适当调整。
4 草案的主要内容
发展中医药服务
加强中医药服务体系和能力建设,支持社会力量举办中医医疗机构,将中医药预防、保健服务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中医医疗机构要以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为主,主要提供中医药服务。
强化政策支持和保障,制定有关政策要有中医药主管部门参加。
中医医师、诊所准入管理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和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可通过实践技能及效果考核获得中医医师资格,并可以以个人开业方式从事医疗活动。
中医诊所由现行的许可管理改为备案管理。
强化监管
以考核方式取得医师资格的,只可在考核、注册的执业范围内从事中医医疗活动。
中医诊所只能开展备案的诊疗范围内的医疗活动,并将诊疗范围等相关信息在诊所的明显位置公示。
主管部门加强日常监管,将超范围执业作为监管重点。
完善中药管理制度
鼓励中药材规范化种植养殖,规范中药材采集、贮存以及初加工,定期组织中药材质量监测,公布监测结果。
医疗机构可根据临床需要,凭处方炮制市场上没有供应的中药饮片,或者对中药饮片进行再加工。
鼓励医疗机构配制和使用中药制剂,仅应用传统工艺配制的中药制剂品种和委托配制中药制剂,由现行许可管理改为备案管理。
加强中医药人才培养
完善学历教育,中医药教育应遵循中医药人才成长规律,注重中医药经典理论临床实践、现代和传统教育方式相结合。
鼓励中医医师和中药技术人员带徒授业。
5 全球传统医药立法加速中
全球范围内,许多国家已对传统医药立法,其中针灸走在前面,近40个国家已对针灸立法。
亚洲
尼泊尔 1999年,政府颁布了《传统医药法》,对传统药品的生产和行医做出了具体规定。
缅甸 1996年7月发布传统医药法。
针灸已在中国、泰国、新加坡、印度尼西亚、韩国、以色列等国家取得合法地位。
美洲
美国 1972年针灸治疗在内达华州和加利福尼亚州合法化,目前美国有44个州和华盛顿特区立法承认针灸,准予办理执照或注册登记。
加拿大 1973年首次对针灸立法。1973~2014年间有5个省立法,全国几个主要大省均已对针灸立法,涵盖人数己占全国的88%。
巴哈马群岛 现行《卫生职业法》对中医针灸加以规定,允许针灸医生依法行医。
针灸还在墨西哥、巴西、哥伦比亚、阿根廷、厄瓜多尔等国家获得合法地位,中医针灸被古巴纳入国家医疗保健体系。
大洋洲
澳大利亚 2000年,维多利亚省实现了中医合法化。2012年起对中医进行全国注册管理。
欧洲
英国 西欧第一个对补充替代医学立法的国家。2000年上议院报告将针灸、中草药、顺势疗法和整骨疗法列为第一类,认为疗效肯定,值得推广和研究。
葡萄牙 2013年7月,国会正式通过补充和替代医学法案,确立了中医针灸等在葡萄牙的合法地位。
匈牙利 2014年12月17日,国会立法使中医药行医合法化,2015年9月18日,国家人力资源部在该法律的基础上制定了42/2015(IX.18.)号实施细则。
德国、奥地利、意大利、荷兰、丹麦、比利时、俄罗斯、波兰、罗马尼亚针灸已获得官方认可。法国、德国、意大利部分地区的针灸治疗费用可以得到国家医疗保险的报销。
非洲
埃及 1975年,政府就以文件形式对中医针灸的应用予以肯定。
南非 2001年2月,正式颁布《南非联合健康专业委员会管理条例》,将中医及针灸列入10个可从事的医学专业之一,确立了中医及针灸行医的法律地位。
其他国家如加纳、津巴布韦、纳米比亚、毛里求斯等都将中医针灸纳入传统医药管理部门。加蓬已将传统医学纳入国家的医疗制度中。 (赵维婷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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