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恋在中国大陆
笔者在前段时间看到一封美国人在网上的询问,要求提供大陆迫害同性恋者的证据,以便为他的大陆男友办政治避难。这封来信立即遭到了多位大陆读者的反驳。有些读者虽然对来信者的境遇表示同情,但所谓的迫害简直是无中生有。
与上述观点截然不同的是另一种看法,认为大陆的同性恋者的境况得到了很大改善,因此不应该提出任何批评。
当前西方媒体现在普遍把大陆刻划得仿佛十二亿民众都处于水深火热之中,个个伸出双手向美国国会或国际组织求助。当媒体普遍把中国妖魔化时,夸大同性恋者面临的困境是不足为奇的。笔直认为目前大陆同性恋者面临的巨大压力确实来自社会的传统与偏见,但同时法治建设也有许多有待改进的地方。
即使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惩罚同性恋的情况下,大陆确实有同性恋者被逮捕或被判刑的记录。当然笔者最晚听说的此类事例也是发生在八十年代中期,因此拿它来概括目前的情况不免有失偏颇。目前也确实有同性恋者遭到治安人员的无理骚扰,但这些个例并不反映整个同性恋社区的具体情况。例如在美国偶尔有同性恋者被杀害的事件发生,但是否因此可以说“美国同性恋者面前被杀害的危险”之类的说法呢?
大陆虽然没有明文法律规定同性恋属于犯罪,但同性恋现在仍然被列为禁忌话题,有关同性恋的书籍在市场上寥寥无几。目前虽然已有多份针对妇女、老年人等弱势族群的杂志,但还没有一份为同性恋者办的杂志。信息的闭塞使很多同性恋者无以了解自己,使周围的人也无以了解同性恋者。很多人(包括一些同性恋者自己)都把同性恋等同于“公厕经验”,这种经历不仅降低了同性恋者的自尊心,而且助长了主流社会对同性恋者的偏见。如果社会不为同性恋者提供相互结识的公开渠道,大家白天又都带着面具,那么一些同性恋者只能去“渔场”认识同类也就不以为怪了。
就法律对待同性恋的态度,我认为《关注同性恋》中所举的两个例子中有很多细节需要填补和澄清,而这些细节对于正确理解这两个事件的意义至关重要。福建的两男结婚虽然曾获得上级批准(至于这个细节笔者也是第一次听说),但当一些宾客在婚礼上发现“新娘”是个男子时,立刻上报有关部门,“新娘”也随即被迫接受体检。当其男儿身被验出后,他们的婚姻马上被宣布无效。可见,当两人申请结婚登记时,有关部门并没有想到双方都是男性。至于安徽两女的经历,据笔者所闻,她们也被迫接受体检。当结果表明两人的处女膜完好无损时,才没有被继续找麻烦。设想一下,如果其中一位因为某种原因(例如从事某些体力劳动或体育运动)而使处女膜破裂的话,那么她们两人可真是有口难辩了。
第一个事件纯属棒打鸳鸯,显然不是什么值得庆贺的(不然的话我们可以因此断言同性婚姻在大陆已经被合法化),第二个事例确实说明了治安部门依法办事,因此确实是个进步的迹象,但研读一下批复,却发现有许多含糊之处。“什么是同性恋,以及同性恋的责任问题在目前我国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你们所反映的问题,原则上可不予处理,也不宜以流氓罪给予治安处罚。”可以看出,同性恋虽然不受法律的制裁,因此理论上讲应该属于合法,但法律也没有明文规定保护同性恋者。除了社会的偏见外,目前大陆同性恋者还惧怕治安部门滥用职权。如果治安部门不受群众和任何其它机构的实质性监督,这种法制的不健全使当权者可以滥用职权。虽然公共场所从事性交行为不合法,但还是有一些同性恋者受到治安人员的虐待和污辱,或被索取高额“闭口”费(这本身就是敲诈),对此同性恋者也无处申辩。
至于敲诈者受到制裁,严格地说,这只是从制裁敲诈的角度上来讲,并不是出于为同性恋辩护。比如说,甲说乙强奸妇女并向乙索钱,但调查表明这个指控纯属诬蔑,甲因此受到法律制裁,但我们是否因此可以说强奸受到法律保护呢?试想一下,即使敲诈者受到制裁,但如果同性恋者的身份也同时被暴露,那么他即使身败名裂,被单位开除,被剥夺住房,也无处申述。在同性恋普遍还是个禁忌话题的情况下,保护同性恋者在就业和住房等方面的合法权益仍然是个相当遥远的议题。
对于目前大陆同性恋的境遇,我觉得是与整个社会在法治建设和改善民众权益方面的所取得的进步和和所存在的缺陷相一致的。如果法治建设朝正确的方向走,民众权益得到改善,同性恋者的权益也会得到相应的改善。同性恋者并没有单独被列为扫荡对象,但同性恋者的境遇确实取决于政治气候,例如有关同性恋的讨论和同性恋读物的出版忽开忽闭。另一个令大陆同性恋者提心吊胆的是“严打”运动,谁知什么时候同性恋者就会被列入打击对象。“严打”确实遭到许多老百姓的支持,但很多人没有想到,“严打”本身就是法制不健全的表现。例如一个人犯贪污罪,该判多少年就判多少年,法律应该有个明确的规定,为什么甲在“严打”时被捕并被判十年徒刑,而乙犯同样的罪行但因躲过了风头却只被剥夺党籍?惩诫的模糊性与机动性不仅是“法律面前人人不平等”的表现,而且使很多犯罪分子觉得有机可乘。笔者曾听说,曾有人不止一次提出将同性恋也列入打击范围。虽然这种提议一般都遭到了决策机构的否决,但每当某某大会召开或某个外国重要人物来访时,同性恋社区往往被“压一压”。同性恋社区的健康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律的稳定性,忽紧忽松的政治气氛使很多同性恋者不了解自己究竟有那些权益。
除了法律缺乏对同性恋者的保护以外,同性恋目前在大陆仍然被列为性变态,因此理论上同性恋者必须接受“治疗”,尽管这种“治疗”已经被证明是多么地无效,多么地摧残人。有些精神卫生工作者认为“病态”的划定是对同性恋者的一种保护,使他们免受法律的制裁。但同性恋不是非法,谁需要这种保护呢?“病态”犹如一顶高帽子,使同性恋者在客观上受到主流社会的排挤,一些同性恋者也因此产生自暴自弃的念头:反正我有病,而且治也治不好,不如破罐破摔算啦。同性恋者联谊组织和媒体对于同性恋者的客观报导有助于引导同性恋者探索生命的价值与内涵,使同性恋社区走上健康发展的道路,但官方所持的“病态”看法犹如一道禁箍咒,钳制了这些公益组织与公益活动。
现在大陆的主要城市如北京、上海和广州等地,先后出现了很多同性恋者的聚合场所如酒吧和舞厅等,电脑互联网也增进了同性恋者之间的联络,但酒吧无法公开登广告,只能靠同性恋者口传,而互联网又只有极少部份的人使用。即使大城市里的同性恋者的境遇有了很大改善,碰到同类的机会日益增多,但那些生活在中小城市和农村的同性恋者,那些没有渠道取得任何资讯的同性恋者,他们的境遇有没有受到改善呢?同他们相比,大城市里已经“出道”的或者能够上网与他人交流的同性恋者只是凤毛鳞角而已。我们可以说,现在大陆对于同性恋采取的宽松态度确实是前所未有的,但很多同性恋者由于物质和信息方面的接触有限,仍然生活在自我封闭之中,因此还不能说“大陆同志形势一片大好”。
对同性恋的宽容确实面临着巨大的社会偏见,但破除这种偏见也并非不可行。这里让我来比较一下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计划生育工作面临着巨大的偏见,而且同时受到当事人(包括怀孕妇女及其家庭)的阻挠,但却在我国取得了举世注目的成就。相比之下,宽容同性恋却会受到广大同性恋者的支持,因此从财力物力上只要把好宣传方向,并不费国家一分钱,我们为什么不把它付诸于一行呢?在理论上,大陆没有来自《圣经》的压力,因此只要举办一系列公开的研讨会或辩论会,把有关同性恋的是是非非摆在光天化日之下,人们马上会看出有关同性恋的社会偏见是多么地苍白无力。
另外有一个经常听到的议论就是把中外的现状相比,认为如果外国没有做到的,那么我们没有做到就情有可原。这虽然说明了同性恋权益运动的艰难性,但国人也没有必要看轻自己。固然中国现在还是个贫穷的大国,许多方面还很落后,但西方人争取不到的权利,中国人就理应受剥夺吗?归根结底,这其实也是一种“崇洋媚外”的思想,仿佛外国做不到的我们连想都不用想。在宣传同性恋的宽容、立法保护同性恋者的权益,甚至同性婚姻合法化等,我们为什么就不能走在西方前面呢?既然要求别人尊重我们的人权观,我们为什么不能有自己先进的同性恋权益观呢?虽然现在引用语录一定会贻笑大方,但我还是不禁想起了“中国应该为人类做出更大贡献”一语。这话不管谁说,大家还都是能够赞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