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诊疗方案(十四)
3.疫源地消毒与处理
病原可能污染的区域称为疫源地。疫源地可分为疫点和疫区。SARS疫点、疫区大小的划分可根据患者隔离治疗前及发病前3天所污染范围的大小、通风状况等来确定。出现单一病例的地区和单位,患者可能污染的场所,称为疫点。较大范围的疫源地或若干凤点连成片时,称为疫区。
原则上患者在发病前3天至隔离治疗时所到过的场所、距调查时间在10天之内的、停留时间超过半小时、空间较小、又通风状况不良的场所,应列为疫点进行管理。一般疫点的划分以一个或若干个住户、一个或若干个办公室、列车或汽车车厢、同一航班、同一病区等为单位。如果在一个潜伏期内,在一个单位、一个街区或一个居民楼发生2例或以上SARS病例,则应考虑扩大活动造成传播危险,或在一个较大范围内在一个潜伏期内出现了数个传染源,或出现了暴发、流行时,则可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报经上一级地方政府决定,将这个范围如一个小区、乡、街道甚至城市等宣布为疫区,对出入疫区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实施卫生检疫。除非传播的范围无法确定,一般不必将较大区域称为疫区。
疫点或疫区的处理应遵循“早、准、严、实”的原则,措施要早,针对性要准,措施要严格、落到实处。对疫点应严格进行消毒。通常情况下,不必开展针对SARS的外环境消毒工作。疫区的处理要在疫点处理原则基础上,突出疫情监测工作的重要性,加强流动人口的管理,防止疫情的传入、传出。
如果疫点、疫区内的SARS患者已痊愈、死亡或被隔离治疗,对患者可能污染的场所或物品已经进行终末消毒,在一个观察期内(暂定为患者、疑似患者被隔离治疗后14天)在疫点、疫区内未再出现新的患者或疑似患者时,由原宣布单位宣布解除疫点、疫区。较大范围的疫区如省、城市等的解除,需要在该区域内所有患者治愈或死亡后2周方可宣布。
4.检疫和公共场所管理
如果出现SARS暴发或流行,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时,可以实施国境卫生检疫、国内交通检疫,还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采取紧急措施,如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作等。
5.多部门协作、共同做好SARS防治工作
建立强有力的组织指挥、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护、社会联动、大众传媒体系是尽早发现和控制SARS疫情的重要保障。必须由政府牵头,卫生、教育、工商、交通等部门联动,统一指挥,统一协调,分工明确,责任到人,措施到位,分级管理,分类指导,加强督查。成立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护、后勤保障、社会宣传与服务等专业队伍,负责各项具体防治措施的科学论证和落实。做好与军队、厂矿企业、医疗卫生机构的联动,准备好第二、甚至第三梯队的医疗卫生及后勤保障队伍。储备必要的物资和药品。
6.加强健康教育、社会关爱和心理干预
要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开展SARS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群众提高自我防范意识,配合做好预防、控制工作并注意针对疫情的变化调整宣传教育重点。充分发挥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以宣传防治知识为主,明确群防群治的措施和公众的义务和责任,要真空报道疫情,并要减少有可能引起群众恐慌的报道。
心理干预可以通过宣传正确的防治知识来实施,防止歪曲事实、过度紧张和麻痹大意等倾向。SARS是一种在一定条件下传染性很强的疾病,一旦流行,特别是在医务人员及亲属、朋友中出现传播病例甚至死亡病例时,人们会出现各种各样的心理反应,而某些不良心理反应会影响人们的生活质量和身体健康,同时也会影响SARS防治工作的顺利进行。
在接诊患者时,医护人员要以友善的态度与患者交流。在患者充分理解的前提下,积极给予心理支持,医护人员的肢体语言,也能给患者增添战胜疾病的力量。对于康复期患者,帮助其打消复发和传染他人的顾虑。对于将要出院的患者,可叮嘱其在出院后两周内暂勿与同事、朋友来往,尽量避免不愉快的事情发生而啬心理负担。
7.其他预防措施
目前尚无有效的疫苗或药物预防方法。
2003年《中华医学信息导报》第18卷19期第19页
2003.1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