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规范非典人体样品资源管理
卫生部近日出台了《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体样品资源管理规范(暂行)》。卫生部办公厅于2003年5月3日发布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体样品采集、保藏、运输和使用规范》同时废止。
《管理规范》指出,SARS人体样品属于国家特殊生物资源,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采集、使用单位负有保护SARS人体样品资源的责任和义务。SARS人体样品用于国家开展与SARS有关的科学研究工作,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
《管理规范》规定,定点医院的医务人员负责采集住院病人(确诊和疑似病人)的样品,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技术人员负责采集非住院对象(出院病人和密切接触者)的样品。未经批准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采集SARS人体样品。SARS人体样品的采集必须严格遵循知情同意的原则。
《管理规范》规定,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管理下负责SARS人体样品的保藏。地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样品收集和短期保存;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样品的长期安全保藏和管理下级单位及本单位采集的样品;国家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收集各省保藏的样品,建立专门的国家资源库,长期保藏和管理。
《管理规范》强调,所有需要运输的SARS人体样品外包装上必须印有生物危险标志并标明“传染性物质,SARS病毒”。运输含有活病毒的SARS人体样品或SARS实验样品(如病毒株等)时,必须对样品进行严格的三层包装,避免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污染。含有人类遗传资源的SARS人体样品(如人体细胞、组织、器官、全血)确需出境的,必须报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办公室批准,此类样品的入境需报卫生部批准。所有负责收集和保藏SARS人体样品的机构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样品的使用和管理,要建立监测和登记制度、事故报告制度和应急预案,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向其他机构和个人提供SARS人体样品。
2003.0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