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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说纷纭医患权益3

众说纷纭医患权益3

  圈外士认为:媒体报道基本公正。

  圈内士认为:媒体对医院工作的特殊性了解不够。

  全国大法工委代表:我觉得在一些问题上,大家都需要冷静。我认为,一些医院院长尚未走出计划经济的阴影。面对市场经济,面对患者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院长对新闻界、司法界有看法。我觉得患者要求自己的权益是一种进步,说明民法制意识的觉醒。新闻单位对医疗纠纷的报道总体上是客观的,也是贯彻党的宗旨,不能说是炒作。医疗纠纷这么多,说明问题已到了非解决不可的时候了。

  部分圈内代表:社会上一些媒体到医院根本不做调查研究,宣传有误,如兰州市发生的所谓“碘中毒”事件,报纸上沸沸扬扬,结果最后没有一例是碘中毒。

  一些媒体对医院工作不了解,如提出“手术室的门为什么总关着”,因为一些特殊要求,手术室的门有时就要关着。再有像病历公开的问题。病历记录的是一组医生整个临床诊治的思维过程,外行看不懂,会产生许多误解。像这样的问题需要认真、公开、平等地交流。最近,有一本叫《医疗魔影实录》的书,歪曲事实,将医务员写得流氓成性,影响很恶劣,中华医院管理学会决定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医务员的名誉权。

  医患关系是一种特殊的合同关系,也是非典型的特殊民事关系,适用民法通则。

  最高民法院民庭审判员高珂:医患关系到底是一种什么关系?我个认为,医患关系是合同关系,但又不是一般的合同,是非典型的特殊的民事关系。

  患者到医院来挂号,医院对患者收费,就等于承认了这种合同关系。但这种合同有特殊性,比如合同是什么形式?包括哪些内容?医患双方有哪些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医务员在实施治疗行为时,有没有义务说明一些情况?患者也有义务,比如接受治疗不应是无偿的,要支付一定的费用等。

  权利和义务是相对应的,医患双方都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这种合同在履行中与一般民事合同不一样,医患合同不一定可以充分协商,比如患者可以选择医院和医生,但医院和医生不一定可以选择患者;看病就医,患者不支付费用怎么办?所以,医患关系不能简单地按一般民事合同对待。现在,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基本都按侵权民事责任处理,因为其判罚重于“合同说”。

  由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对损害比较大的案件补偿过低,所以在实践中突破了《办法》规定的最高限制。这起源于最高法院1992年对天津高院的司法解释,此解释认为,《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及细则,与民法基本精神一致,可按民法通则及细则,根据具体情况处理,判决可参考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这在许多案件中被参考。

刘虹

<a href=http://www.piccc.com>健康</a>报

2001.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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