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说纷纭医患权益2
医院管理上存在缺陷,院长们还处在经验管理中,法制管理尚未提上日程。
沈阳医学院教授李春生:医院权益受到侵害,还在于医院管理上存在的缺陷,不少院长还处在经验管理阶段,认为管理就是挣钱、管钱,缺乏法制管理的意识。医院写下病志,就是写了一份特殊的合同,医院就有了权利和义务,但这一点,在卫生法中没有相应的名称。我们的院长多从医生中提拔上来,懂管理的不多,知道依法治院的更少。有的医院一打官司就改病志、藏病志,怎能不让人怀疑?就医行为应当列入法制,但目前的《消法》、《合同法》中都没有规定。我们仅有80年代制定的《医院管理制度》,那上面也主要以业务管理为主,医院法制意识的严重滞后,使我们不少医院一打官司就傻眼。
北京大学司法鉴定室办公室主任孙东东:我接触过几个案子,感觉医生不懂法。外科医生大多没意识到“手术协议书”的重要性,他们不知道这是患者的“知情权”。有的医生为了做成手术,就把危险性说得特别小。
北京一家医院为一名患者做乳腺手术,切开后发现是恶性的,医生就派护士出去和家属说了一声,做了根治术,当时,病人家属千恩万谢的。一年以后就把医院告了,医院因为当时没有补这个“手续”,以至于非常被动。还有,医院是个整体,非医疗问题会波及医疗问题。比如沈阳妇婴医院柯萨奇病毒一事,就是洗衣房的问题。还有的医院救护车装备不够就出去抢救病人,结果病人死了,要打官司。还有营养食堂的食物中毒、病人在医院走廊跌了一跤等,都可以此“告”医院。
消协介入医患纠纷实属无奈,因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协对患者投诉无权说“不”。面对投诉也不忍说“不”。
中国消费者协会秘书长杨竖昆:中国消费者协会受理消费者投诉是法律赋予的法定职责,《消法》规定,消协对消费者接受的“服务”进行监督,这服务的范围包不包括医疗服务没有规定。患者是不是消费者?《消法》没有对“消费者”下定义,其它法律也没有对此下定义。
消协受理患者投诉实属无奈。消协对投诉处理大致有三种途径,一是转,二是将信中反映的重要问题归纳后转有关部门,三是我们认为可以解决的,就进行调解。对患者投诉,我们无权说“不”,也不忍说“不”。如果我们不受理,患者可以告我们不作为;有一些患者的无奈,比院长的无奈更值得同情,让人看了忍不住落泪。对患者投诉该不该受理,应由《消法》的制定者——全国人大来解释。消协无权对法律进行解释。
刘虹健康报
2001.0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