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士母亲困于医疗纠纷法院再度干预医疗鉴定
作者:杨明荣
1998年7月中旬,无数成都人都为刘道清这个名字感动着:他在府南河中勇救落水妇女英勇献身的壮举曾令不少人泪沾襟。可有谁知道,刘道清在被省政府追授为革命烈士之后,他的母亲杨成云却卷进一场错综复杂的医疗纠纷当中,直到最近,宜宾翠屏区法院受理该案才使得这起纠纷“峰回路转”。
一次手术引起的纠纷1998年4月底,杨成云不慎扭伤了左脚,导致左踝关节红肿疼痛,熬了几天后,她到高店镇宜宾麻纺厂医院高店门诊部求医,医生于占江初诊为“化脓性关节炎”收住院。5月7日,杨成云到高店卫生院摄片并得知“左下肢未见胫腓骨及踝关节异常”,于占江认为该X光片报告不清楚,几乎是一张废片,杨成云“系左小腿急性化脓骨髓炎”,据杨成云称,5月8日这天,在未经她本人及家属答复签字的情况下,于占江就为她做了“胫骨开窗术”。
术后,杨成云的病情并未好转,疼痛加剧,缝线处仍见脓汁,到了5月14日,在丈夫刘汉清的坚持下,杨成云转院到商店镇卫生院,医生表示杨的左小腿袭染严重,限于技术水平和设备差,建议他们赶快转院。
5月20日,杨成云转到了宜宾市第二人民医院,当时踝部的红肿糜烂已蔓延至膝部以下,入院后的摄片报告显示“左胫骨下段可见多个穿凿状内缺损,与院外行开窗术有关,左胫骨未见骨髓炎表现”。经该院悉心治疗,病情稍有好转,因家中无钱,杨成云回家调理,后又到宜宾中医专科医院继续治疗,该院医生会诊后认为,由于手术感染,杨成云的病已转成了骨髓炎。
相互矛盾的三级鉴定
在确诊患上骨髓炎后,杨成云接受了宜宾中医专科医院的建议:截肢。在手术书上签字后,杨成云发现家里已拿不出分文来付手术费,于是忍着流脓不断的伤口再度出院回家治疗。
刘汉清看着被疼痛折磨着的妻子,心里不由怀疑起来,这手术是否做对了?他要弄清楚到底出了什么问题,然而,随着事态的发展,这件事却“越搅越让人不明白了。”
他请的律师委托宜宾市翠屏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下统称鉴定委)于1999年6月7日对这起医疗纠纷作了鉴定,认为于占江“在商店镇卫生院摄片未见异常的情况下,草率为病员在极其简陋的‘手术室’内行‘左胫骨开窗引流术’违反了医疗原则,是极为错误的,“并确认为“二级乙等责任事故”。
1999年7月22日,宜宾市医疗事故鉴定委作出的鉴定结论为“三级医疗技术事故”,其分析讨论意见为“于占江对病员病情诊断有误,错误施行左胫骨开窗术,导致病员左小腿化脓性感染扩散,进而感染成骨髓炎,左下肢功能严重障碍”。
有了两级鉴定委的结论,杨成云认为自己起诉于占江已有8分把握,但随后的一纸最终结论却全盘推翻了市、区两级的鉴定结论。
2000年元月31日,省医疗事故鉴定委认为于占江的诊断和手术都是正确的,不足之处在于手术时机应在病灶抽出脓液之后,而且抗菌措施力度不足,尽管有“不足之处”,省鉴定委的最终结论为“本事件不属于医疗事故。”
漫漫申诉路
省级结论是最终结论,已将状纸递到法院的刘汉青撤诉后开始了四处上访:新闻单位表示“关注”,民政部门“爱莫能助”,区卫生部门表示本级鉴定无误,市卫生部门表示本级鉴定代表本级水平,信访部门称无力帮助调解……他在不停的投诉中了解到,于占江是宜宾麻纺厂医院的退休负责人,职称为副主任医师,他的手术水平是具备的,但是手术条件都无从谈起。在掌握了大量证据后,刘汉青再次向翠屏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在经过研究后,受理了该案。
众所周知,轰动一时的中江“龙凤胎事件”中,县、市两级鉴定委的鉴定结论均被省鉴定委的结论推翻,但德阳、中江两级人民法院引入司法鉴定,最终了断了这桩刑事案,现在刘汉青也提出了司法鉴定的要求,但他的是民事赔偿案,司法鉴定会再次发生作用吗?
据了解,杨成云,这位英雄的母亲,目前左小腿肌肉萎缩,左踝关节下垂变形,几乎失去了劳动力,而且家中已无钱聘请律师。
2000.07.25
华西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