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医院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案情
患者××,男16岁。在某医学院外科接受痔瘘手术后的第4天半夜,突然剧烈腹痛和呕吐。凌晨3时某医生诊断为“结肠炎”,指示停食,给予抗菌素、解热剂及灌肠等治疗。两天后病情不见减轻,又出现剧烈腹泻,医嘱增加腹部热敷。其后病情缓解两天,并开始进粥。术后第9天再次剧烈腹痛,该医生认为是结肠炎复发,再次禁食、投抗菌素及解热剂治疗。病情继续恶化,患者双亲将其转到某大医院,在那里尚未确诊和进行治疗,患者已死亡。尸解判明是阑尾炎穿孔性腹膜炎(阑尾位置异常)。家属因外科医生误诊误治而要求其承担道德责任。
评析
这位医生该不该承担道德责任呢?首先,我们必须分析在医疗行为选择中的自由度。正如恩格斯所说:如果不谈“必然与自由的关系等问题,就不能很好地讨论道德和法的问题。”患者家属要医生承担责任的理由之一,是“阑尾炎常见,医生没有理由误诊。”其实,“常见”与诊断的难易并无性线关系。阑尾炎虽然常见,却由于解剖位置多样、患者素质差异及发病状况等因素影响,而使相当数量阑尾炎病人并无典型的临床表现,以致阑尾炎误诊率高达6.3%-34.4%。因此,日本松仓丰治教授认为,不易确诊是阑尾炎的一个特征。本案例患者在阑尾为少见的位置异常,炎症向盆腔左侧蔓延并波及直肠,以致没有出现阑尾炎的典型临床表现。因此,误诊的机率极大,而正确诊断的自由度很小。同时,腹泻的表现将医生的思路导向结肠炎,也在情理之中。由于人们只能在自由度之内承担道德责任,所以对本案例的误诊,不能简单归结为道德问题。其次,要正确看等动机与效果的关系。由于动机体现了人对行为的自由选择,所以,动机应该是道德评价的主要依据。但是,动机心主观形式存在于人的头脑之中,使人们很难把握。效果是动机客观化的最终结果,易于度量而又体现了动机,因此是检查动机的重要尺度。然而,效果对动机的检验也不是线性关系,不能用效果的好坏去简单推导动机的善恶。本案例中,家属从不良的效果而推定医生“不负责任”和“未尽义务”,这种推理是难以成立的。由于效果是动机客观化、外在化和显现代的结果,所以它对动机的检验具有确定性。但是,效果与医疗条件、病人及疾病特征、医生的技能等多种因素有关。这种效果的多因性,又使其对动机的检验上具有不确定性。我们在肯定效果对动机检验作用的同时,又要具体分析影响效果的各种原因。本案例不良后果主要来源于病情的特殊性和医生思维方法的局限性。
当然,作为医德高尚的医务人员,应该把提高医疗技术和培养客观辩证的思维能力作为重要的道德要求。要总结每一次成功的经验,吸取每一次失败的教训。如果对误诊误治无动于衷或文过饰非,如果因思维方法不当或技术不良而导致的失误太多,那就不单纯是思维方法问题或技术问题,而是对病人缺乏责任感,对事业缺乏使命感的道德问题了。
2002.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