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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开药品造成事件的责任

错开药品造成事件的责任

  李某,男,21岁,农民,因患再生障碍性贫血来某医院诊治,在住院20天内药费2000万余元。要李某出院时,其主管医生王某要求患者继续用××药,并开出20支的处方一张,每支25元,共500元。李某之父再次向当地一位同乡借款,因这位同乡已代非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必需品,而是滋补药品。若经济条件许可,用该药用好处;若经济困难,该药不用也可。事实上,这位主管医生王某之所以开出此药,主要是因为该药生产厂家给开药者20%的推销费。

  评析

  本案例所涉及的是医疗服务过程中的经济伦理问题,即医者经济利益和患者经济利益的关系问题。对于医者来说,其取得经济利益应该是以为患者提供高质量的医疗服务为前提,以最大维护病健康利益和最耗费病的经济利益为目的。离开这一前提和目的,医者所得经济利益,将是不道德、不合理的。换句话讲,衡量医者的行为(包括经济行为)是否道德,就是医德最优休原则,即诊疗措施对病确实的需要,而且疗效最好,痛苦最小,耗费最少。根据这一原则,医者在医疗服务过程中尤其是在选择诊疗措施时,必须反患者利益放在首位,不仅要着眼于病健康利益,而且要考虑到病及其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和社会的医疗消费水平。在本案中,医生王某不仅未能考虑病的经济承受能力和社会的医疗消费水平。而且还把个的经济利益掺杂进去,从而才开出这样一张“大处方”。所以,这种药不该这样开。

  类似上述案例在当前医疗服务活动中是较为普遍的现象。诸如“大处方”、“大检查”、拿回扣等,都是加重了患者经济负担而使单位或个得利。这类医疗待业不仅违背了医德最优化原则,进一步讲也不符医医德的知情同意原则。按照知情同意原则的要求,任何一种诊疗措施的实施,必须取得患者的同意,而且这种同意是在患者清楚了解疾病及其诊疗措施利弊的前提下作出的。“大处方”、“大检查”等表面看来,患者是自愿同意的,但实质上患者并没有了解真实情况,或者说是医者有意隐瞒了真情,因而是一种被动的、非自主的同意。所以,此类医疗行为是极为不道德的,它是对患者经济权、健康权、自主权的侵犯。

2002.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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