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一起重大医疗责任事故罪的平反
案情
被告人王××,男,32岁,大学毕业,某市某医院住院医师。
因医疗事故一案由某市人民检察院分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王××犯有“过失致死人命罪”。
×年×月×日上午某市
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查明:×年×月×日某公司会计员因患有右侧锁骨结核,经医生检查后,收住院拟手术治疗。手术前经主治医师查房,指示该患者手术宜行引流术及搔刮术,被告人住院医师王××也在场。
在进行手术时被告人王××已按主治医师的医嘱顺利完成对患者右侧锁骨的手术。被告人王××在没有上级医师医嘱的情况下擅自又给患者做右颈部已经基本好转的结核性窦道除术。患者当时并不同意做这个手术,并说:“主治大夫说过,右喧的不做手术换换药就能好。”被告人根本不考虑患者的请求和具体病情,也不请示上级医师则进行了窦道切除手术,因手术操作粗暴,解剖部位不清,心情急燥,过度牵拉已游离的部位,一剪子将颈深部大静脉血管剪破,造成大出血,经急救无效死亡,造成严重后果,情节实属恶劣,已构成“过失致人到死的犯罪”,判处被告王××有期徒刑三年。
此案在开案审理之前,经×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其主要内容如下:
患才王××系因手术引起大出血及原有之心脏病(尸检时发现二间瓣狭窄)为致死原因。而主要原因是手术大出血。颈部特别是两侧颈根前部有很多重要的器官,对该部之慢性炎症病理并已有流脓窦道,不应采取广泛切除性手术。主治医师事先指示不进行手术治疗是正确的。但术者王××擅自进行切除术,致损伤重大血管,造成大出血,再加上原有之心脏病造成患者死亡。
根据临床症状及尸检患者死亡后有肺水肿,可能是由于空气栓塞之存在,虽经抢救,未能避名死亡。因此,应为医疗责任事故,医师王××应负造成患者死亡之责任。
被告服满刑后数年,对原判不服提出审诉。
处理
×市中级人民法院复查认为:
申诉人王××原×市×医院住院医师,在×年×月×日为患者王××做右颈部窦道切除手术时,因临床经验不足和粗心大意,将与窦道粘连的静脉血管误认为病灶,剪破静脉血管,造成大出血,引起患者陈旧性心脏病复发,经多方抢救无效死亡。申诉人王××手术中不细心,造成事故应负一定责任,但考虑到做手术的动机是为了解除患者右颈部窦道长期不愈合的痛苦;申诉人临床经验不足,判断失误,患者陈旧性心脏病症状不明显,上级大夫在诊断中亦发现。而原判决中“擅自作出主张”,“曾多次发生医疗事故”等情况失实;以及事故发生后本人悔过态度较好等情节,可以不认为是犯罪。据此,判决如下:撤销原判决,宣告王××无罪。
评析
这是一起定性准确的医疗事故案件。在“左”的思想严重影响的年代里,对知识和知识分子不能正确对待,以致发生医疗过失时,无原则地“上纲上线”,不考虑主观动机,不分析具体情况,造成错判,使被告王医生以过失杀人罪,服刑三年,蒙受冤屈。
2002.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