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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患儿之死的医疗责任不可推卸

该患儿之死的医疗责任不可推卸

  案情

  1989年10月7日下午,湖南某地一3岁女孩不幸被猪食烫伤上肢及前胸,当晚18:00多即被父母送进某地区医院。然而患儿直到晚21:00多才得到救治,由于耽误了治疗时间,女孩于当日液22:00死亡,由此引起了医疗纠纷。

  女孩之死责任谁负?医院说:“病18:30~21:00这段时间未到医院,耽误救治的责任不在医院”。女孩父母说:“18:30~21:00在医院急诊室和住院部来回跑了三四趟,因住院部不收入院,我们无奈才到他院求治,直到21:00再次到该院,孩子的病情更重,此时,值班大夫胡××却泄私怨、发牢骚,没有积极救治,耽误了抢救时间。因此,医院应承担责任。”双方说法不一,但亦有相符之处,那就是:18:30患儿父亲曾到住院部烧伤科问护士雷××:“有病床吗?”雷答:“没有”,病家转身下楼。21:00病家再次到该院求治,急诊室仅开出“抢救”字样的住院证,到烧伤科后值班大夫胡××以“没床位”为由拒收入院,同时对病家说:“分房没我,做事却找我,你找院长去!”直到21:40才给患儿吸氧、输液,但为时已晚,半小时后,患儿因抢救无效死亡。

  评析

  医者的责任乃救死扶伤。尤其是在急救医疗工作中,医务员是否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积极主动地对患者实施及时、恰当的救治,是直接影响病生命安危的关键。因为急救的特点是个“急”字,表现为生命急、需求急、处置急。患者的生命存在于时间之中,时间就是生命。医务员必须具有时间观念,无论何时何地何种情况,只要遇到危重病都应以高度负责的态度,打破分科界限,争分夺秒,主动接诊,积极组织抢救,先对症急救,恢复和稳定和生命指征,然后组织会诊,查找病因,确定进一步的诊疗措施。绝不能以任何借口推诿病,贻误抢救时机,否则,是不道德的。

  本案例中的女孩之死,医院应负责任。第一,患儿首次求诊时,医院烧伤科护士仅千知患儿父亲“无病床”,而未主动询问病情,也未向医生反映,更未做任何处置,病家无奈只好抱患儿到他院求治,结果导致耽误了2个多小时。如果首诊时,医院能够主动接诊,先采取一些对症急救措施,病家就不会到他院求治,患儿的病情也就不会加重。第二,患儿21:00再次到该院求治,急诊室仅开出“抢救”字样的住院证,而未采取任何急救措施,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据说,医院口头规定:“烧伤、骨科病由住院部处理。”这里,笔者认为,一方面不管医院是否有此规定,做为急诊室如果对闪病负责,于21:00先及时给患儿输上液,吸上氧,然后再请烧伤科治疗,后果可能就会好一些。另一方面,如果医院有此规定,那么这个规定是错误的。因为这样急诊室就可以不抢救烧伤、骨科类病,而转送到住院部,也就难名贻误抢救时机。第三,烧伤科主治医生胡××,接到“抢救”住院证,不仅不及时救治,反而将私怨泄到病家身上,并以“没床位”为由拒诊。又拖延了40分钟。如果胡大夫能急病之所急、想病之所想,不把私怨带入工作中,及时抢救,患儿就可以提前40分钟得到救治而可能不会死亡。

  我们认为:医院同时应承担医疗责任。

2002.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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