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护士和医院共同承担责任
案情
中国第二汽车制造厂机关子弟学校小学三年级学生陈艳,女,9岁。1990年3月6日不幸被火车碾过,当场昏迷,其右侧上、下肢被轧断。11:30被送到二汽中心医院。经医生检查诊断为:失血性休克;Ⅱ级脑外伤;右侧上肢肩关节下、下肢大腿上端不完全脱离。经医护人员的紧急抢救,患者于当天约23:00基本脱离危险而住院观察治疗。但是,患者却在手术中被截去了右侧上、下肢。
在抢救前后,医生要求患者父母明确表态,其母张氏(34岁,高中文化,在某粮店工作)曾提出:“不救算了”,患者于3月31日夜间突然死亡。后经公安部门查证:患者的母亲张氏因不忍心让女儿这样活下去,便请该院检验科一女检验员给患者快速静脉推注0.25毫克西地兰3支和20毫升的空气致死。
评析
(1)从所述事实看,死者母亲张氏首先触犯了法律,应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是,从医学伦理的高度来看:死者已重度残废,并将留下因脑外伤导致的失语、偏瘫等后遗症,已完全丧失了料理自己的生存的基本条件和能力。作为家属自然有照料患者的义务和责任,在疾病有治愈的希望时,当谒尽全力。但是,在患者无治愈希望,只是延长其痛苦和耗费家属精力,为一个无意义的生命布消耗有意义的生命,是否“人道”?作为与女儿相依生活了9个年头的母亲,对于女儿的死能说没有巨大痛苦吗?然而,在面对现实和未来需要作出选择时,当女儿对未来不了解或无法了解而没有能力选择时,作为母亲是否有义务或责任为女儿作出其不意选择呢?我们是否可这样考虑。当她活下来到能了解自己和别人时,或因无人照料而痛苦时,她可能会说父母害了她,根本就不应该让她活下来。如果是这样的话。作为母亲今天她作出的选择不正是符合死者个人的愿望和利益吗?不是更人道些吗?
(2)作为女检验员也同样触犯了法律。事实上医疗实践中,医务人员一般是不会死对头冒险承担执行安乐死责任的。但若患者或家属要求自动出院而停止一切治疗。回家后必然出现消极安乐死的局面,作为医生不但可以接受,而且不要承担任何责任。由此起彼伏可以看出:医务人员不是不了解安乐死的意义,只是鉴于我国目前还没有立法,一系列的法律、道德、责任、名誉等问题不好解决而已。而女检验员是不是在这方面考虑得简单了一些,以致造成了“过错”。
(3)二汽车中心医院的医护人员对患者进行积极的抢救,应当说是尽责尽职,但医院如果各项管理制度严格,致人命在实施的过程中,就可能自然中止,同时,在手术中除了截肢还有没有其它办法呢?作为医务工作者面对患者的现状和将来。或当其母提出“停止治疗”时,是不是可以停止抢救,实现消极的安死呢?这样,既使患者在痛苦中得到了解脱,又减轻了家属的痛苦和社会无价值的负担。这样做是不是更符合医学伦理?
2002.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