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错发尸体是侵权还是合同违约的分析
案情
1990年1月4日晚上,某医院住院病人张某脑溢血死亡,尸体被抬到太平间,与此同时,王某因交通事故撞伤头部抢救无效死亡,也被抬到太平间,王某的编号是8号,张某是9号。1月5日,格某家属到医院太平间将张某尸体运去火化,医院工作人员错将8号王某的尸体发给张某家属领走,张某家属因过于悲痛,误将五某认作张某,举行遗体告别仪式后即将 张某火化,火化后将骨灰带回老家某县安葬。1月8日,王某家属来医院太平间领取尸体时发现张某尸体没有了,即向医院询问。医院经调查发现王某尸体被张某家属火化,骨灰已带回老家安葬。医院即派人去某县张某家属处说明情况,由张某家属将王某灰挖出交还王某家属。事后,王某家属对医院错发尸体行为行为极为不满,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医院太平间在保存尸体工作中,没有认真核对死者身份,导致尸体错发错领,损害了死者及家属的名誉权,应承担法律责任,法院判决医院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5,000元。
评析
这也是一起侵害尸体处分权的侵权案件。如前所述,每个公民对其尸体享有处分权,这种处分权在其死后实际由其近亲属代为行使,他们可以根据死者的遗嘱或本人意愿,将尸体献给某一医疗单位作为教学或科研之用,也可以将死者尸体火化后留存骨灰或入土安葬,以寄托亲属对死者的哀思。本案中由于医院工作失误错发尸体,使王某家属实际上没有能行使对王某尸体的处分权,因此,法院判决医院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是正确的。但要注意的是,本案中医院侵犯的并非死者的家属的名誉权。而是尸体处分权。
同时,我们认为,医院错发尸体同时包含违反合同的行为,其中存在违约责任。
2002.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