婴儿被盗纠纷中医院应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
案情
林某于1991年5月3日在某医院生下一男孩,分娩后第三天,婴儿室的护士像往常一样送新生儿到病房喂食母乳,当护士送完两个婴儿再次回到停放在病房外走廊里的小车旁时,发现林某的孩子不见了。事后虽经多方寻找,但仍无下落。林某为此要求医院承担责任,医院拒不承担责任。林某遂诉至法院。
处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医院因管理不严导致婴儿被盗,给林某夫妇造成经济损失和巨大精神刺激,应承担民事责任。法院判决医院向产妇赔礼道歉,赔偿医院费等经济损失3,000元,并支付抚慰金1,000元。
评析
本案可以在“因医院管理不善形成的侵权”中加以讨论,因本案中婴儿只是失踪无下落,尚不能肯定死亡或身体受伤害,不能认定是生命健康权遭受侵犯,所以作为一种特殊侵权在此加以讨论。本案中,医院的过错是明显的,婴儿在医院病房外走廊被盗,说明医院在病房管理、婴儿护理方面存在缺陷,致使犯罪分子有机可乘,按照过错责任原理,医院对婴儿被盗事件应承担民事责任,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意见》第160条:“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法院判决医院向产妇赔偿损失3,000元是正确的。同时,由于被盗给婴儿父母造成巨大精神打击,法院在令医院承担赔偿经济损失责任的同时,令医院承担赔礼道歉的非财产责任和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是合理的。
2002.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