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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医疗事故处理办法

新医疗事故处理办法

  备受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草案)》,在国务院第55次常务会议上原则通过。记者从有关部门了解到,目前这一“草案”的有关细则还正在修改中,但可以肯定的是,新的“草案”将会对医疗鉴定、病的知情权以及医疗事故的赔偿等们特别关心的问题作出新规定。

  病家想要知情权

  如果鉴定有中间现有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当发生医疗事故时,只能由卫生行政部门委托专家委员会进行鉴定。案例一位急诊病入院治疗3天后不幸病故,家属认为是用药不当造成。医疗鉴定明白无误地告诉家属:医院用药得当,病是属于正常死亡。家属认为鉴定员都是行内的医疗专家,有失公允,如果鉴定时有一个“懂行”的中间,那结果就会令信服得多。

  病历不容易得到对于重要的法律证据——病历,病或家属不容易得到,这影响了他们对病情的知情权。案例有位24岁的姑娘突发高热到某三级医院求治,医生二话没说就给她静脉输液。由于该姑娘有某些药物的禁忌症,而其家属又没告诉医生,结果引发了另一疾病。由此医患纠纷发生了,家属要赔偿,医院说不给。当病家属要查看病历时,医院不肯,家属最后只能诉诸法庭。

  医院不是保险箱

  患病找医生、进医院,这是天经地义的事。但现在市民往往对医生的期望值太高,认为进了医院等于进了保险箱,有什么意外就认为是医院的责任,导致了医疗纠纷不断增长。许多医院院长都向记者谈到,类对自身的研究和对疾病的认识是有限的,们在享受新技术、新设备和新疗法的同时,也增加了受损害的风险,医疗工作是一项高风险的职业,最高明的医生也不能包治百病,病进医院不等于进了保险箱。

国医网

2002.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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